中国司法与民意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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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民意的平衡机制

探求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民意的平衡机制
非主 流媒 体的 自由性 、 及时 性 、 典型 性 以及功利 性 的特 点对司法
法不公和 司法腐 败现象 的曝光 率明显 上升 , 某些地 区司法 机构 有 天然 的侵犯 性 , 别说有些 媒体往 往在事 情 的真 相 明朗之 前妄 而 更 出现的恶 性事 件 ( 刑讯逼 供 ) 加剧 了 民众 对 司法机构 的怀 疑 加 报道 , 论 的误 解对 司法形 成 了巨大 的压 力 , 时甚至会 导致 如 更 舆 有 与 厌恶 。 三是 目前 我 国民众 的权利 和法 制意 识虽有 了质 的提 高 , 司法机 关做 出背 离法律 的判 决 。 国民众 又普遍 具有 从众 心理 , 中
和产 生方 式 混乱 : 乏对 陪审 员的监 督机制 , 陪审员 错案责 任 缺 对
追 究缺乏 法律 依据 : 陪审 员的培 训 、 保障 制度 不健 全等 。这样 导
构建司法 与 民意的平衡 机制 必须要 从我 国国情 出发, 整体 布 致 的后 果就 是陪 审制度形 式化现 象严 重, 实践 中 , 民陪审员 “ 人 陪


目 民意和 司法 的冲突 愈演 愈烈 , 笔者认 为两者 是可 以实 域实现 人 民直接参 与国家 事务管 理的具体表 现 , 前 但 体现 了我 国社会
现 平衡的 : 者 的根 本 目的是一 致 的— —都 是为 了维护广 大人 民 主 义制度 的 民主性 , 两 同时为人 民法 院的审判 活动 设置 了一 种直接
但“ 天大老爷 ” 想仍然 很普遍 , 青 思 于是法 制意识 的萌发 与原有 的 对 法律 的误解促 使人们 联想到 司法 的不公正 与司法 腐败 , 司法的
传统思 想发生碰撞 , 这种 情况下 中国 民众成 为一种“ 矛盾结 合体” 。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径 。
关键词 : 民意 司法 平衡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民意 和 司法 的矛 盾 。 21 司法活动 中民意的参与 . 法治本身就是实现人的一种规范性 的生活方式 , 它必须与人 的现 实 日常生活协调一致 , 而不是破坏或妨碍人的现实生活 。因 此将 民意引进 司法 活动具有 重大意义 。最高人 民法 院院长王胜 俊对是 否判处死刑 问题提 出三个依 据 , 即要 以法律 的规定 为依 据、 以治安 总体 状况 为依 据 、 以社会 和人 民群众 的感觉 为依据 。 其 中社会和人 民群众的感觉便是 民意 ,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22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必要扩大 . 法 官 自由裁量权的 限制在现代 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随着法官 素质 的提高正在解冻 。法官 具备解决纠纷的职业素质 和道德 品 1 民 意 与 司法 冲 突 的 具体 原 因 质是 审判 机关 对法官 的必然要求 。当民意与司法行为发生 冲突 对 司法判决 的不认 同或质疑是人们对 民意与 司法冲突最直 时 , 法官应具备能力应对民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同时 , 从法官的 接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广泛传播 , 人们 的法律意识 职业角度 , 法官也会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以平衡民意与 司法 愈来愈强 , 尤其热衷于关注社会 的典型案例。加之 网络信息 的迅 的矛盾。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一方面要保证法 官充分行 猛发展 , 信息传播 渠道不断拓宽 , 民意表达机制不断完善 , 致使 民 使 自由裁量权 , 另一方面 , 又要 防止法 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法官 众的呼声 与司法形成冲突面。笔者从法的发展的纵向 、 社会发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加人对 民意的考量 , 又可以防止法 官随意适 要求 的横 向和民意 与司法的衔接点三个方面解析 冲突的具体原 用 自由裁量权 , 防止权力的滥用 。 一 因。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深入 实施 . 3 1 纵向: . 1 我国传统礼法影响下的情感社会 人 民陪审员 的作用之一是表达民众 的意见 , 加强 民意与司法 中国几千年 的文化史最 突出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作 为曾经的 的沟通 , 保障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 权 , 这要 求人民陪审员的 能真正代表广大 民众 的诉求 , 尽最 大可能实现各 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中国上千年 的历史 , 儒家思想蕴含的人文精 组成要多样化 , 神 已经深深根植于 中国人 的心灵 深处 。而现代法治要维护 的秩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 观 而公 正 的 表 达 民 情 民 意 。另 外 , 客 人 序与价值是截然相反 的, 现代法治要建立平等 的社会 秩序 , 维护 民陪审员的意见关 系到判决 结果 , 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 关 从更 深 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 二者的终极价值 的不 同从根本上造成了 远 的角度也关系到法治的进程 ,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便决定了这一 切 。人 民陪审员必须具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 , 能履行好人民赋予 才 “ 与“ 的断裂。 情” 法” 1 横 向: . 2 法律相对于社会 发展 的滞后 的神圣职责 , 切实维护好人 民的利益 , 促进 民意和司法 的平衡。 法律一经制定 , 就表现为具体 的制定法 , 即具体 的法律条文 , 法律是从人们的生活经验 中升华而来的 , 民意是人们在长期 因而对 于维护社会 秩序具有稳定性 的作用 。稳 定性是制定法 的 的生活 中逐渐形成的。民意与 司法 的基础是 一致 的, 由于立法 的 固有特征 , 但稳定却会导致 法律 的滞后性 。法律所调整 的社会关 限制 和民意表达机制 的不完善导致 了司法和 民意的 冲突 。在 司 系是不断变化 的 , 这就形成 了法律 和现实生活脱节 的现象 , 即法 法过程中 , 充分考虑 民意 , 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形成依法为核 律 的稳定导致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 , 引起冲突和矛盾 。 心, 以民意为基础 的原则性 和灵 活性相统一 的司法机制 , 才能树 1 衔接点 : . 3 民意在司法 中地位的缺失 立法律的权威 ,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秩序 。 个人或是社会 团体 , 包含法律职业人员 , 在社会 分层中的位 置是不同的, 每个人 的法律 占有量也是不 同的。每个人 的法律观 参考文献 : 点、 法律情感 、 法律心理 、 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的发展都经历 了复 … 梁治平. 法意与人 情I . M】 中国法制 出版社,04 20. 杂而各异 的过程 , 人们在社会分层中的位 置决定 了他们 的利益方 【 姚 建 宗 . 治 的 生 态环 境 [ . 东人 民 出版 社 , 0 . 2 ] 法 M】山 2 3 0 向、 拥有不同法律 的量 , 进而有 了不 同的法律意识 , 对案件的观点 【 孔祥俊. 3 】 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U. 适用,05() 】 法律 20, 5 也就不同了。 而司法是运用法律解 决法律 问题 的行为 , 依法行事是其严格 作者简介 : 涛(93 , 宁葫芦 岛人 , 韩 18 一)辽 沈阳师范大学2 0 级 法 09 的要求 。代表不同社会分层 的民意既存在统一的困难 , 又缺乏明 学理论 专业研 究生, 宁沈 阳 10 3 辽 104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扬 扬 的公 共 事 件 , 一 不 与公 众知 情 权 被 无
当 前 , 国正 处 在 社 会 转 型 期 。 种 我 各
矛 盾 相互 纠结 冲撞 。 得 民意 和 司 法 的 冲 使
突如此凸显 , 以致 备 受 社 会 各 界关 注 。 关
于 冲 突 的 成 因及 解 决 对 策 众 说 纷 纭 . 互 相
种 不 公 也 是 完 善 法 律 的 动 力 之 一 , 肆 意 才
宣 泄 愤 怒 , 至 不顺 其 意 愿 改 变 司法 审 判 甚 结 果 决 不 罢 休 , 而使 得 民意 与 司法 要 义 从 剧 烈 冲 突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 识 的 觉 醒 、 涨 与 法 高
官 方 忽 视 、 落 有关 。 冷
所 未有 的觉 醒 、 涨 。 高 面对 突 发 案 件 、 点 热
事 件 , 示 出了 空 前 的 参 与 热情 。 他 们 通 显
过媒 体 发表 对 事 件 的看 法 与 处 理 观 点 , 甚
判决 太不 合 理 。于 是 , 对许 霆 的一 审判 决 在 媒 体 上 掀 起 了轩 然 大 波 , 而且 一 浪 高 过
“ O码 ” 中 。 方 显然 低 估 了民众 的 7 案 官
智 商 , 定 的 车速 7 认 O码 , 造 成 的伤 害 结 与
果 不 相 称 , 是 公 众 展 开 质 疑 , 使 民众 于 迫
复杂 社 会 现 实 的拷 问和 综 合 治理 。 解 民 化 意 和 司法 的 冲 突也 是 如 此 。
奇 !” 民众 恼 怒 , 懈 追 问 , 于 揭 出 牢 头 不 终 狱 霸行 凶 的事 实 … …凡 此 种 种 . 让 人 觉 都 得 官 方 是 在 保 护 某 种 利 益 .因 而 暖 昧 , 不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作者:王焕平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2期民意和司法相对独立、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两者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纠结冲撞,使得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如此凸显,以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关于冲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相互激荡。

综观之,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认识和解决热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能抛开对复杂社会现实的拷问和综合治理。

化解民意和司法的冲突也是如此。

民意和司法冲突的现实性民意和司法的冲突,是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张力与司法不力的冲突,是众多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和典型代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现实性。

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高涨与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快速推进,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觉醒、高涨。

面对突发案件、热点事件,显示出了空前的参与热情。

他们通过媒体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与处理观点,甚至自发组织起来,去探明真象,并希望他们的行动、观点能影响事件,使事件能顺着他们的愿望得以圆满解决。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对司法活动的非专业性理解,使得他们的观点朴素、感性、情绪化,于是出现了他们的意愿与司法的冲突,这是非专业的理解与专业化司法追求间的冲突,更是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愿望的高涨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彭宇案中,不少民众都认为,好人就得有好报,做好事还得赔钱就是不合理,做了好事还赔钱,以后谁还做好事;邓玉娇案中,舆论一边倒,认为身为官员竟强迫良家女子卖淫,死有余辜……民众从道德感情出发,去评判案件,至于法律的规定、案件的细节,等等,在民众那里似乎并不重要。

而司法机关要去搜集案件的证据,任何细节都不放过。

法官更是要让证据说话,通过案件证据的认证质证进行推断,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判决结果对规则形成的深远影响。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司法与民意关系

司法与民意关系

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8-01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审判结果。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调和——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谈起

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调和——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谈起
民意 与法 意 的 冲 突 与调 和
从 舆 论 监 督 与 司 法 审判 谈 起 胡 Nhomakorabea俊
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 正义 的最后一道 防线 ,攸关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 益 ,在不断影响民意的同时也 为民意所监督 。近年来 ,作 为民意与法意 交流的重要平台 ,舆论媒 体经常过度解读或者不 当放大 司法审判 中的个 别案件 ,引发甚至激化 了民意和法意 的冲突 ,给人 民法 院独 立司法带来 了巨大压力 。在当前复杂的网情社情下 ,如何 能在准确认识 和理解两者 关系 的基础上 ,实现民意的畅通表达 ,使媒体 和公众 的知情权 、监督权 得到保障 ,同时又能保 证司法程序 的独立性不受侵害 ? 笔者认为 ,舆论监督畅通 了民意表达 ,促进 了司法公 开 ,是法治建 设不可或缺 的监督途径 ,但是 不符合实 际的舆论监督则会 绑架 民意,对 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首先 ,舆论监督评价 的道德性与 司法审判评价 的法律性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司法审判 与舆论监督 的根本 目的都是 为了 实现公正 ,但在特定情况下道德与法 律之间存 在价值 取向分歧 。舆论监 督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意 , 而社会大众对案件公正 与否的评价多 是从道德的视角来审视 ,因此舆 论监督 具有非专业性 的缺陷。在 司法 审 判 中,司法独立原则要求一切审理程序必须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 ,追 求的 是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 ,这也 是许 多法官思维与 民众思 维无法调 和的 重要原因 。而司法实践 中,因两者冲突给司法 审判带 来巨大干扰 ,严重 侵害法律尊严与法律秩序 的恶 劣影响 已在 “ 许霆 案”、 “ 药 家鑫案 ” 等 司法案例 中得到充分印证。其次 , 媒体 监督要求 时效性 与司法审判遵循 程序性存在 冲突 。媒体传播要求快速、及时 , 具有极 强的时效性 ,它们 往往在司法程序还未启动就开始介人 ,但消息是否 准确或 发布消息 可能 对司法审判造成何种影响 ,媒 体方面鲜做考量 。与此 同时 ,司法审 判为 了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需严格遵循 相关程序规 定来展开诉讼 程 序 ,不仅要逐步实施各个步骤的诉讼行为还 要经历必 须的诉讼期 间。因 此 ,相 比于新 闻媒体 ,司法审判往往 在回应舆论方 面表现出一定 的滞 后 性 。而这种滞后性直接导致人 民法院在消息传播和舆 论影响上与媒 体传 播一方 的不对称 ,随着诉讼过程的开展 ,不对 称也逐 步扩大 ,最后 人民 法 院往往失去 了交流的话语权和工作的主动权 。最后 , 媒 体监督 自由性 与 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存在冲突 。排斥非法律的干涉是司法 的天性 ,我 国在宪法和相关 法律 中均 明确规 定 “ 人 民法 院审判案 件 ,不受 行政 机 关 、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干涉”,新 闻媒体 任何不适 当的监督 实际上 就是 对 司法独立 的侵害 。司法审判 ,尤其是刑事审判 ,攸关利益 ,天 然具有 巨大 的新 闻价值 ,相 比一般新闻 ,更能帮助舆论媒 体实现巨大 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 ,故一直受到它们的密切关注。而恰恰 在此时 ,舆论 媒体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摘要]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下显得格外突出。

民意是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结合,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化的载体进行表达,具有不稳定性和难以考察的特征,司法要对民意进行有选择性的吸收,但是这样的吸收要给科学有效地进行吸收,建立广泛倾听——合理回应——理性引导的民意吸纳机制才是化解司法与民意冲突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民意;司法;个案民意;吸纳机制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贺卫方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忠林教授对关于我国法治该如何往前走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论辩,贺卫方教授主张司法专业主义,而陈忠林教授主张司法民主化。

这样一场论战的核心就在于,我国法治的推进是靠司法的专业化还是司法的民主化,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司法专业主义是一种提高法律的独立性,以制度理性来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建设要依赖于良好的法律制度和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加以实施。

司法民主主义,也可以称之为司法人民主义,其认为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优劣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实施,而在于人民对法律的公众认同,其考虑的不仅仅是制度理性同时也考虑到人民理性的因素,人民理性的落脚点就在于民意对司法的认同。

一、问题缘起:何为现代社会的民意何为民意,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曾说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李唯认为:“所谓民意(public opinion),一般认为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

”而司法下的民意是指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的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即使对于民意可以下个一般定义,但还是陷于过于含糊而无从适用的窠臼,其民意内涵过于具有政治性的色彩,而缺少法律实证的成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公意和众意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从司法下的民意而言,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所发表的意见,其出发点是为了整个社会大众的公平和正义,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意更契合卢梭所界定的公意。

公正司法交流发言稿范文

公正司法交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公正司法这一重要议题。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追求。

在此,我谨代表我国司法系统,就公正司法交流以下几点意见。

一、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法治国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是实现这一价值的重要保障。

公正司法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司法队伍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

我们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具体措施如下:1. 严格选拔任用司法人员,确保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2.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3. 完善司法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司法人员的忠诚、干净、担当品质。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层面保障司法公正。

1. 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

2. 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3.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4. 加强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司法工作。

四、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公正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人民群众。

我们要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1.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2. 加强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关注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总之,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生命线,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公正司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处 没 收其 个人全 部财 产 。
2 0 1 0年 1月 。吴英 不服一 审 判决 ,提起 上诉 。 2 0 1 1年 4月 7日。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始 二审 吴英 案。 2 0 1 2年 1月 1 8 日,浙 江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对被 告人 吴英 集资 诈 骗 一 案 进 行二 审 判 决 ,裁 定驳 回吴 英 的上 诉 ,维持 对 被 告人 吴 英 的死刑 判决 。 2 0 1 2 年4 月2 O 日,最高人 民法院 作 出裁 定 。不核 准吴 英 死刑 。 将 案件发 回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院重 新 审判 。 2 0 1 2 年5 月2 1 日,浙江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以集 资 诈 骗罪 判 处 吴英 死 刑 ,缓 期 二 年执 行 ,剥夺 政 治 权利 终 身 ,并处 没收 其个 人全 部财 产。 2 0 1 3 年2 月 。吴英 委托 律 师正式提 起 申诉 ,要 求改 判无 罪。 历经7 年 。吴 英 案 仍 未 尘埃 落 定 。在 吴 英 案 之 前 ,没 有一 个 经 济类 案件 如此 牵动 人心 。卷 入 吴英 案 争论 的 ,不仅 有 法 学界 人 士 ,也 有 经 济 学 、社 会 学 、文 学 等领 域 的 多位 学 者 、企 业 家 ,还 有众 多 的公共 知识 分子 、众 多媒体 以及普 通 民众 。 从2 0 0 7 年被 逮捕 ,历 经一 审 死刑 、二 审死 刑维 持 ,到 最 高 院 死 刑 复核 ,直 至最 终 的 死缓 ,到 底是 谁 救 了吴 英 ? 笔者 认 为这 其 中一个 不容 忽 视 的原 因就是 民意 对 司法 的 影 响 。而 笔 者认 为 :民 意 不可 过多 干涉 司法 。 二 、民 意的 形成 首 先 ,什 么 是 民意 ? 每个 人 的 心 中都 会 有 自 己 的是 非观 、 善 恶 观 、价 值 观 ,事 实 面 前 ,人 总会 形 成 自己 的判 断 、 自 己的 想 法 ,所 以在 司 法 中遇 到 一 些具 体 的 案件 ,总会 有 民众 的 呼声 ,也 就 成 为 了我 们 所 谓 的 “ 民 意 ”。 从 字面 上 来 看 ,它 是 “ 民众 的 意 愿 ” ,不是 当权 者 的 ,不 是 有钱 人 的 ,而 是 民 众— — 普通 人 的 共 同 的意 愿 。于 是 在 当前 社会 背 景 下 它 天然 地 拥有 了公 平正 义 的 影 子 。但 事实 是否 如此 ,有 待进 一步分 析 。 其 次 。民意 有什 么特 点? 第 一 。它具 有 不 一 致 性 ,既 然是 基 于 个人 是 非 观 、价 值 观 等 等 作 出 的 判 断 ,每个 人 的 想 法 自然 不 同 ,表 达 的意 愿 也就 难 以一 致 。很 难达 成 如 法律 般 严 谨 统一 的观 点 。例 如 , “ 常 回 家看 看 ” 入 法就 掀 起 一 场 舆 论 争 论 。 2 O 1 3 年7 月1 日起 正 式 实 施 的 《 老 年 人 权 益保 护 法 》中 , “ 常 回家 看 看 ”正式 入 列 ,该 法 第 二章 第 1 8 条规定 : “ 家庭成员应 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 落 老 年 人 。 与老 年人 分 开 居 住 的家 庭成 员 ,应 当经 常 看 望或 者 问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步 , 前 的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就 不 能 得 到 圆 满解 决 , 律 对 于社 会 关 系 当 法


问题 提 出
的调 整 就 会 因其 滞 后 而 不 符 合 当下 的 “ 理 ” 自然 也 就 会 与 民 众 情 , 的普 遍 认 知 相 悖 。其 次 , 律 条 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使 得 其 与 民 的 法
二、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冲 突 ( 冲 突 表 现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 法 独 立 是 普 遍 承 认 和 确 一) 司
众 所 周 知 , 律 在 理论 上 和 实 践 上都 具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道 德 在 法 而
中 国从 古 至今 所 表 现 的是 鲜 明 的伦 理 色 彩 。秉 承 了 几 千 年 的 德 治
涩难 懂 , 同 主 体 很 容 易 就 同 一 法 律 条 文 产 生 不 同 的声 音 , 有 各 不 各
的理 解 。在 处 理 实 际 问题 时 , 维 方 式 也 存 在 差 异 。 法 律 多 从 客 思 观 出发 , 比 较理 性 的 ; 民 意 则 是 从 主 观 出发 , 感 因 素 较 多 , 是 而 情 主
的犯 罪行 为 为何 并 不 像 自己想 象 的那 样 惩 罚 ?
21年 1月 2 00 2 1日,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分组 十
审议 刑 法 修 正案 ( ) 案 “ 审 稿 ” 八 草 二 。草 案二 次 审 议稿 规定 : 酒 驾 醉
驶机 动车 , 管 情节 是否 恶劣 、 否 造成 后 果 , 将 按 照“ 险 驾驶 ” 不 是 都 危 定
( ) 突 原 因 二 冲
l法 律 自身 角 度 的 原 因 。法 律 在 创设 之初 都 是 依 据 当 时 当下 、 的情 况 的 ,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中 难 免 暴 露 其滞 后 性 、 确 定性 的 缺 在 不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尤为 重要 。 特 别是 对于 刑事案 件这类 较容 易引起 公众 关注 的、 涉 本 文对于 这一 部分便 不再赘 述 , 而将 目光 主要集 中于“ 民意” 。
及社会 秩序 问题 的内容 , 民意往 往会 更易产 生集 中 。

民意 的特 点如下 :

刑事 司法 中对 民意的 界定
程度 , 民意不再 是一种无 组织性 的、 无力 的边缘声 音或司法试 验 ,
而将 会转变 为一种 有层 次 的、 有 情绪 的、 并具有 一定 影响 力的评 撑 , 而 更多 的是传统 伦理思 想 的情 感表达 。明确 了公 意与 民意 , 判标 准 。但 与此 同时 , 正 因为 民意表 达的这 些特性 , 也决定 了一 也 即司法 与 民意 的区别 ,将更 有助 于确定 法律与 民意 之间 的关 旦司法和 民意之 间的关 系处理不 当, 将会造 成法律 效果与社会 反 系 。 响的双重 偏离 , 准确 界定 民意 内涵 以及合理 定位 民意的影 响力 已 由于 公意与刑事 司法在 界定上和制度 规定上 的 已相对 明确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0 0 . 0 2
作者 简介 : 王 梦妍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学 专业 2 0 1 0 级在读 本科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6 文献 标识码 : A
随着通 讯科技和 新闻媒体 的不 断发 展 , 以及 人们法制 观念 的 虽 具有其 必要 性, 但 民意 体现 的是大众 的普通 理性 , 对 民主有着 逐步 加强 , 越来 越多 的民众开始 关注社 会法律事件 以及刑 事司法 高 度期待 , 并常常会抱着 “ 为 民除 害” 的心理希 望对刑 事犯罪者施 行为 的实施 境况 。纵观 近年来 影响 力较大 的几起 案件 , 西安 “ 药 家鑫 案” 、 沈 阳“ 刘涌 案” 、 广州“ 许霆案 ” 等等, 均 引起 了百姓 的广 以重刑 。 但显然 法官 的判决应 具有其 技术理 性 , 若 过度受 到 民意 的影响 , 则 会造成 干扰法 官 、 破坏 判决合 理性 、 稳 定性 的不 良后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 ) 一 司法 要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司法要 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 要 民众
中国传统 法 官认 为 ,法 律 与 民众 追求 的公 平 正义 应 当是 同构 的 。 正所 谓 “ 法不 外 乎人 情 ”这句 , 古 语 的意 思 是 在 司 法 审 判 中 应 该 兼 顾 法 律 与 人 情, 做到 法情 两全 。古语 “ 情 所 恶 , 人 国法 难容 ” 说 的也就 是人 情在 判 断分 析是 非 对错 上 比法 律 具有 直 接 性 、 威性 , 至在 中 国人 的传 统 意 识 中 , 权 甚 法 律 的是 非 善恶 是 以人 情 的好 恶作 为 评 判标 准 的 。 ( 在这 里 , 人情 实 际上 是 民意 的 同义语 。 ) 且 , 而 传 统法 官在 对事 实判 断分析 时 ,往往 坚持 以代 表 社

突引起 的。 因此 , 律 与 民意 各 自不 同 的“ 法 公认 正 确 的背 景 知识 ” 是 引起 司法 与 民意 冲突 的根 本 原 ,
因。 调整 法律 和 民意 “ 公认 正确 的知识 背景 ”缩 小 , 两 者 之 间不应 有 的差距 , 排 解 司法 与 民意 冲 突 , 是 破 解 司法 违背 民意 的道义 相悖 现 象 的基本 理路 。
做 到让裁判结果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 当然 ,在 建设 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时 代 背景 下, 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都发生 了根本 的变化 , 法 律与道德 、 民意在解决 纠纷中的作用方式也不 同,
而且 在 司法 审 判 中 ,大 多数 案 件也 不会 发 生 民意
负主要责任 ,微型车司机进入 高速公路未配备警 告标 志 负次要 责 任 , 死者 不 承担 责任 。 任方 对该 责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民意的反映渠道在我国,最方便自由体现民意的方式是网络。

网络舆论反映主要形式有:论坛、新闻跟帖、网络民意调查、微博客等。

基本可以这么说,现在的民意主要是网民的民意。

根据CNNIC发布第32次报告,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农村人口占比为27.9%,规模达 1.65亿。

中国网民的男女性别比例为55.6:44.4。

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26.8%。

20-40岁占百分之56.中国网民中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人群的占比分别为 11.2%和36.3%。

超半数网名是高中及以上学历。

30-50岁约占百分之四十。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中国网民大部分是具有较高学历并且是处于择业就业阶段,并不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容易激奋的人群。

二、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诉求: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般指的是执法者公平公正无私。

不仅包括指实体公正,而且也包括程序公正和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情感公正。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人民网联合开展的两会热点问题网上调查数据统计,64%的网友认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应该从司法监督入手;大部分网友认为司法公正应表现在司法工作透明度高上(60%)和司法监督到位(53%)这两方面上。

在“司法公正中最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的调查项中,37%的网友认为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25%的网友认为要全面改善法治环境,31%的网友认为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善机制。

67%的被调查者认为司法腐败、权钱交易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

三、民意如何直接介入司法活动。

通过媒体把事件广为人知,对司法工作者产生压力。

司法工作者压力来源:上级领导,媒体记者,同事朋友。

中国官本位社会,上级领导还是最主要的影响者。

在整个李昌奎案中, 云南省法院部分法官和学者对民意及再审的反击, 主要集中在前述民意干扰司法之类的问题上。

但是, 我们应该认真地问问: 究竟谁什么能左右司法?中国的法官不是经由选举产生, 当然不需要对选民负责。

试分析司法与民意的博弈

试分析司法与民意的博弈

法 秩序 也将 不复存 在 。 民意 , 名思义 , 顾 就是普通 民众 凭借 自己的知识水 平、 日常 生 力 将不 复存在 , 治 、 活经 验及 一定 的价值 观念 从情 感上 得 出 的对某 一案 件是 非 曲直
发 生所 谓 “ 民意 ” “ 论” 、舆 干预 司法独 立和 公正 , 们 是要坚 我 在 人们 把新 闻舆 论超越 司法 程序 , 干预 、 响司 影 的看法 、 态度 。随着 现代 大众传 媒 、 电子 信息 技术 的发展 使得 案 决 反对 的 。 英美 , 件 信 息迅速 传播 , 于社 会上 发生 的敏感 案 件 , 对 民众 都会 做 出 自
在 一定程 度上 防止 冤假错 案 的发生 , 是 有它 的积 极意义 的 。 还 虽 审判 。
然 民众 的意 见可 能合情而 不合法 , 但它 毕竟 反映 了基 于道 义报应
的道 德评 价 。民 意的是 非观 念从 根本 上说 应 该与 国家法 律 的评
三、 法与 民 意关 系的和 谐构 建 司 在 一个 民主 国家 中, 司法 与 民意 存在一 定 的冲 突是 必要 的,
二、 司法独 立对 民意 的抵制
我们 要理 性地 认 识到 , 民意与 司法一 样也 有其 正 当性基 础 , 司法 在现 代化 的过程 中 不能 忽视 民意所 代表 的 大众 阶层 和 大众
司法 则代表着 国家意 志 , 是特 定 的职 业群 体在法 律规 范的指 文化 。 司法与 民意沟 通 的关键 在于 程序 化 的渠道 。归结 为一 句 导 下对 社会纠 纷进 行裁 决 的理性 思维 。保 证 司法 公 正最重 要 的 话 就 是 : 过程 序整 合 民意 , 过程序 实现 法治 。然 而 司法 毕竟 通 通 原 则是司法 独 立, 对于 我 国来 说就 是宪 法规 定 的任何 人 、 何组 是 一种专 业性 事 务 , 民意在 某种程度 上往 往是 民众情 绪化 的反 任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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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与民意的沟通
摘要:考察中国传统司法活动特质、民主革命时期司法活动特质、西方司法活动特质,今日之中国司法仍然徘徊在情理与国法之间,面临着司法的六重困局,力求通过主体间交往理性的认知以寻求脱困之思路。

在三元结构下,进一步追问谁之民意,调和非理性民意,如网络暴民民意、操纵民意、偏执民意以及变调民意(仇官、仇富、侠客等),通过主体间交往理性的认知,达到沟通民意与司法的效果。

通过司法中民意表达的认知机制、方法和路径选择,达成国家司法话语权和民间司法话语权的交涉和沟通,实现由舆论法庭走向制度化表达。

关键词:民意主体性交往理性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提出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一系列热点案件,如成都、杭州等地连续发生的醉驾肇事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都被写进了白皮书。

这昭示着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时代的到来,更表明审判机关没把热点案件中强烈的舆论反弹,视为民意而干涉司法独立,而是把回应社会关切作为人民法院的分内之事。

①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考量民意,需要探讨司法中考量民意的尺度,以及如何考量。

一、情理与国法:司法中民意表达的能与不能
(一)中国传统司法中民意表达的尺度:情理法的界限
中国传统司法特质是德治文化和实用理性交融的结果,这与西欧的司法职业化有着很大区别,但却是中华传统司法精神的体现,是经过历史演进自然而然形成的。

中国传统司法的优点在于,良好的司法在保证个案正义的基础上,不仅能够连接法条与社会生活,而且能够有效地缓解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脱节乃至矛盾,使司法判决具有社会的可接受性,有利于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和谐。

然而在对东方经验正面阐释的背后,中国古代司法呈现情理法、循吏与酷吏、智谋与神判、审判的非专业与司法擅断的相生相克的太极拓扑图,尤其是过于能动的司法加上中国传统官僚政治和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最终导致难以根除司法腐败的顽疾。

中国古代司法重视舆情,形成了中国传统司法的主观能动主义的基本风格和传统,这被韦伯用“卡迪司法”的分析概念来指称,即指法官们在审判案件时不是通过适用作为理性的、普通规则下的法律,而是通过援用伦理、政治信条、甚至情感因素来衡量个案的具体事实而形成的判决。

在这种体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亦较为专断。

②对于卡迪司法到底是重情,还是宏法,或是情法兼顾,学界有不同观点:(1)界限模糊论。

以日本的滋贺秀三、寺田浩明为代表,主张国法、人情、天理之间界限模糊,甚至是“法本原情”、“礼先法后”。

体现这一观点的代表作为《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1998)、《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1999)。

(2)以法为主论。

黄宗智将州县官断案的“情理”
视为与“人情”相区别的“情实”,即有“事实”之意。

以事实为媒介,国法并没有淹没在情理的海洋之中,而是形成了以国法为主的司法表达和实践。

体现这一观点的代表作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2001)等。

(3)秩序空间论。

以梁治平为代表,情理法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三元二分关系,而是呈现在一种秩序空间之中。

体现这一观点的代表作为《法意与人情》(1991)、《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2002)。

(4)情境平衡论。

古代司法官饱受传统儒学的伦理精神熏陶,认为一个案件或者纠纷的真正解决,必须考虑个案的具体情节(情境思维),去寻求一种令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可接受的公正的结果,而不能刻板地按照成文法的旨意办案。

李约瑟先生曾言:“所有案件都被当作环境条件的总和来判决,而没有排除那些看起来可能与案件无关的因素”。

③这就要求司法官细心地体察每个个案、环境与人的多维复杂的关系,如果成文法与社会效果相悖,司法官就必须重新体察法意,直到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平衡。

换句话说,传统司法官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也必须适时地赋予成文法以新的意义以使裁决与公众的期待相适应,这就是中国传统衡平司法的价值体现。

④体现这一观点的代表作有: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1992)、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2006)、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2009)、[日]籾山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2010)。

(5)卡迪司法之争论。

卡迪司法究竟是否是一个没落的西方话语霸权下的带有歧视性指称,引发了广
泛的争论,如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2006)、[日]岛田正郎:《清末近代法典的编纂》(1980)、高鸿钧:《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2006)。

以上论点站在不同角度对于民意与司法的界限和尺度进行了把握,滋贺秀三夸大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不确定性,黄宗智在纠正滋贺秀三观点的同时也陷入了狭隘的立场,将司法判决中援引的情理标准视为律例,张伟仁在反对“卡迪司法”指称时,陷入了“无话可说”的尴尬,中国学者也大都不自觉地运用西方理性分析工具,对古代司法案例进行重复分析,过多关注中国历史上的司法与民意的尺度,较少从主体间交往进行理性的分析。

(二)人民司法是中国革命群众路线的延伸:人民性占上风
民意又称民情、民愿,是指广大人民对政治、经济或社会的意见、愿望、情感的总称,而司法民意往往与司法民主、司法大众化联系在一起,是人民司法的体现,即“在宪政层面强调司法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内最广大的基本民众”。

⑤人民司法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立法引发亵渎民意、损伤民心和败坏民情的民主法宝。

但由于诉讼两造通常都是人民,这种笼统的提法无助于具体纠纷的公正解决。

⑥对具体纠纷而言,人民司法就是指司法必须体恤社情民意,更进一步说,司法必须符合最广大民众的共同生活观念,包括与特定案件相关的社会生活情景(情境)以及人民对司法的意见、愿望、情感(感受和认同)的总称。

它也与法律人性化的观念相一致,⑦民众不再是司法的对象,而成为了司法的主体。


清以降,司法改革重在移植西方现代司法制度,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专门化取得了一定成效,除了获得少数法学家的肯定之外,却几乎遭到了大多数政治家和民众的指责。

与国民党时期司法改革的西方化不同,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司法政策中,人民群众的处理意见往往成为革命政权及其司法机关判决的重要依据。

1931年10月4日的《鄂豫皖苏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规定:“革命法庭对案件的判决,必须征得当地群众同意,如果判决与群众意见不符,应提交上级机关处理。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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