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法条: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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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条: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
第四章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律援助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社会救助覆盖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监管制度,并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和受理审查、案件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遵守执业规范,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
法律援助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