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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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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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

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

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

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
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

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

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

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

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

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

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研究方法作不同的分类。

比如按照哲学的观点,传统上我们将研究方法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不过这两类又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主义可以划分为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才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也是我国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研究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方法。

而唯心主义,无论是主观唯心主义还是客观唯心主义的研究方法都是资产阶级的研究方法。

又如按照逻辑学的观点我们又可以划分为归纳的研究方法与演绎的研究方法。

不过就法律史而言,归纳的方法应该多于演绎的方法,在考据类型的研究方法中尤其如此。

而从其他学科的观点着眼,我们可以划分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文化学的研究反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大大的拓宽了法律史的研究范围,为我们理解与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提供了诸多的近路。

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的方法一直是法律史研究中一个重要方法。

②比较的方法也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如纵向的比较与横向的比较,宏观的比较与微观的比较等等。

如果从资料运用的角度去研究我们还可以分为运用地下出土文物的研究方法,运用典藏文献的研究方法,此外还有注释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

当然这些方法并非法律史所独有,有一些方法是与历史学相通的,有一些是与法学相通的,还有一些与其他社会科学相通,法律是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运用上述这些研究方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风格与方法。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远不止上述几种,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他学科的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

一、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

②刘星著:《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336页。

这种方法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强调用阶级的观点去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这种研究方法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无论是法律史论文还是法律史著作几乎全部援用这种方法,如果不提这一点或者阐明这种方法似乎犯了一个严重的原则的错误。

这里我丝毫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分析方法可以作为方法论,问题在于阶级分析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是法律史研究当中任何一个方面必须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三个组成之一,它强调的是观察事物必须坚持全面性、客观性,但是它并没有将阶级神秘化,阶级分析方法也仅是马克思观察社会科学的主要方法之一。

九十年代以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不少学者已经从“格式化”中解放出来。

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这是指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视角去对法律史进行研究。

1、政治学。

政治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二者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许多法律史著作都在法律前面加上了“政治”二字,这尤其体现在思想史当中。

③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多以“修齐治平”的儒家理论为出发点,他们的政治思想与法律是无法分开的,从学科的角度出发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更能使我们对法律史学作全面的观察,但是他们毕竟不属同门,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而且政治学与政治本身的概念也不相同,在某一时期里我们之所以热衷于此,如果我们结合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内容与研究对象方面的问题,后者属于研究方法的问题。

不过我们也应注意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的改善,
夏锦文著:《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1期。

尽管可能在某些学者的意识当中可能尚有模糊不定的一面,但是我们的学科分类已不再将他们混而为一了。

2、经济学。

经济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重要的学科,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经济学以外的社会学科进行观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方法。

二十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西方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

该学派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学科之间相互渗透、政治面临推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两难境地的前提下产生的。

事实上,早在中世纪就有不少学者讨论法律与经济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关于教会的高利贷问题、十一说问题,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发展,银行信贷等方面问题也同时出现,这些问题大多与经济学有关。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史研究当中很早就运用了经济学的方法。

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也有人尝试以西方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成本、效率等手段来分析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史学界也有学者正在开创新的研究方法,尽管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在某种程度上也许还谈不上“分析”,更没有采用西方经济学运用成本、效率等等的研究方法去对中国古代法律作全面的分析,但是它毕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这种方法虽然在我国尚未流行,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方法会渐渐成为我们熟悉与运用。

3、社会学。

用社会学的观点对法律进行研究是二十世纪以来非常流行的一种方法,由此而形成了一个著名的学派,也就是社会法学派。

这种方法也逐渐地被运用于法律史的研究当中了。

最早时期的孟德斯鸠对影响法律的各个社会层面进行过研究。

从人类社会学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

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出版,标志着中国学者开始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

九十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又重新发展,主要活
跃在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界,但法律史学界也出现了极大的兴趣。

这种研究方法与传统方法的不同在于它注重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而不在于考证具体的制度。

4、历史学。

法律史是一门历史与法律交叉的边缘学科,历史学的许多方法同时也是法律史的研究方法,甚至有人认为法律史本身就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不管观点如何,历史的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论。

法律史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不仅仅限于考据、注释,还在于从社会历史的长河当中把握法律的沿革与发展。

我们关于法律史的历史研究方法基本上还停留在关于考据与对古代法典的注释方面,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其重要性。

这种方法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传统的、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

自从清末修律以来,沈家本、程树德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仍有一批学者从事这种法律的基础性研究。

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扩大观察的视野,事实上我们已有学者在作这方面的努力,并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但是这些学者所做得还远远不够,他们只是将礼法文化视为我国法律的固有特征,甚至片面强调它的优越性,“本土性”,而没有像梅因一样将法律制度放在世界文明史当中运用各种方法对法律进行全面的考察,并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

从这点看来西方的历史法学派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密尔松认为,“与其他领域的历史学家相比,法律史学家们更容易被迷惑,从而把本来与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无关的某些概念、甚至社会结构适用于该历史阶段。

”④这里要说明的是历史法学派与历史的研究方法也不是一回事,历史法学派是西方的一个法学流派,而历史研究法则是方法论,但是研究内容往往决定了研究的方法。

密尔松著:《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三、比较研究方法。

这是法律史研究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区分优劣,才能知彼知己。

这种研究方法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法律史的研究也不例外。

早在清末薛允升就开创了比较法律史的研究方法,随后的杨鸿烈、徐道邻等人也都在其著作中分别运用了比较的方法。

⑤尽管他们的比较并不系统,但我们不能苛求他们,这有其时代的局限性。

比较的方法在西方一直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穗积重远在其所著的《法理学大纲》介绍说,比较的方法为孟德斯鸠首创,法国的朗贝、日本的穗积陈重都是比较法的重要代表。

事实上,关于从事比较法学研究方面的重要学者远不止这二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著名的有英国的格特里奇,美国的威格莫尔`沃森,法国的达维德,德国的茨威格特与克茨。

比较作为一种方法,随着世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已经运用于各个领域,近几年又有新的发展,关于比较法的讨论也异常激烈。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比较法作为方法论并未取得多大的成绩。

八十年代初,有一些学校为研究生开设了“比较法”课程,之后比较法才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关于比较法及其法律移植等问题还有过不少论文见诸于杂志,随后也出版了几本有关比较法的著作,这些著作为我们提供了经验与研究方法,应该予以肯定。

四、“文化”的研究方法。

这种提法可能有问题,但是“文化”确实已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热点。

对此我们可以做各种类型的划分,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本土法律文化与
夏新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外国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此外还有古代、近代、现代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冲突,法律的文化解释,礼法文化等等。

这种研究方法通常与其他的研究方法结合一起,如与比较结合在一起就是比较法律文化,与时代结合在一起就成为古代、近代、现代的法律文化,与解释学在一起就成为法律的文化解释⑥。

从文化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史大大拓宽了研究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该研究的更细、更深一点,法律“文化”的研究需要较高的文化素养,否则就是蜻蜓点水,难有实效。

五、信息研究法。

信息研究法是指综述、通览、便览、因特网等研究的方法。

这些研究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在于使我们能够便利、快捷地查到所需要的资料。

综述、通览、便览,将历年或一年的有关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分类整理,这样就能为我们提供法律史研究所需要的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因特网使我们无须出门就能获取大量的法律信息,为我们进行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事实上,法律史研究的领域极为宽广,方法多种多样,而且研究方法很少采用单一的研究方法。

可以这么认为,采取的方法越是复杂多样,对问题的研究就越深,越全面,当然著者所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何勤华著:《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变革》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徐忠明著:《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2、梁治平著:《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载《中国文化》第19、20期。

3、苏亦工著:《法律史学研究研究方法问题商榷》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第9卷4期。

4、林端·韦伯著:《论中国传统法律》,台北:三民书局,2003版。

5、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 2005年第(4)期。

6、密尔松著:《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7、何勤华著:《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变革》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8、徐忠明著:《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9、刘广安著:《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10、陈景良著:《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11、钱穆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

12、汤因比著:《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王申著:《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4、夏锦文著:《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1期。

15、夏新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16、刘星著:《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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