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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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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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
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研究方法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哲学的观点,传统上我们将研究方法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不过这两类又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主义可以划分为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才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也是我国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研究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方法。而唯心主义,无论是主观唯心主义还是客观唯心主义的研究方法都是资产阶级的研究方法。又如按照逻辑学的观点我们又可以划分为归纳的研究方法与演绎的研究方法。不过就法律史而言,归纳的方法应该多于演绎的方法,在考据类型的研究方法中尤其如此。而从其他学科的观点着眼,我们可以划分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文化学的研究反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大大的拓宽了法律史的研究范围,为我们理解与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提供了诸多的近路。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的方法一直是法律史研究中一个重要方法。②比较的方法也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如纵向的比较与横向的比较,宏观的比较与微观的比较等等。如果从资料运用的角度去研究我们还可以分为运用地下出土文物的研究方法,运用典藏文献的研究方法,此外还有注释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当然这些方法并非法律史所独有,有一些方法是与历史学相通的,有一些是与法学相通的,还有一些与其他社会科学相通,法律是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运用上述这些研究方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风格与方法。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远不止上述几种,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他学科的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
一、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
②刘星著:《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336页。
这种方法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强调用阶级的观点去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这种研究方法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无论是法律史论文还是法律史著作几乎全部援用这种方法,如果不提这一点或者阐明这种方法似乎犯了一个严重的原则的错误。这里我丝毫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分析方法可以作为方法论,问题在于阶级分析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是法律史研究当中任何一个方面必须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三个组成之一,它强调的是观察事物必须坚持全面性、客观性,但是它并没有将阶级神秘化,阶级分析方法也仅是马克思观察社会科学的主要方法之一。九十年代以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不少学者已经从“格式化”中解放出来。
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这是指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视角去对法律史进行研究。
1、政治学。政治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二者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许多法律史著作都在法律前面加上了“政治”二字,这尤其体现在思想史当中。③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多以“修齐治平”的儒家理论为出发点,他们的政治思想与法律是无法分开的,从学科的角度出发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更能使我们对法律史学作全面的观察,但是他们毕竟不属同门,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而且政治学与政治本身的概念也不相同,在某一时期里我们之所以热衷于此,如果我们结合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内容与研究对象方面的问题,后者属于研究方法的问题。不过我们也应注意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的改善,
夏锦文著:《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1期。
尽管可能在某些学者的意识当中可能尚有模糊不定的一面,但是我们的学科分类已不再将他们混而为一了。
2、经济学。经济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重要的学科,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经济学以外的社会学科进行观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方法。二十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西方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该学派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学科之间相互渗透、政治面临推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两难境地的前提下产生的。事实上,早在中世纪就有不少学者讨论法律与经济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关于教会的高利贷问题、十一说问题,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发展,银行信贷等方面问题也同时出现,这些问题大多与经济学有关。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史研究当中很早就运用了经济学的方法。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也有人尝试以西方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成本、效率等手段来分析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史学界也有学者正在开创新的研究方法,尽管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在某种程度上也许还谈不上“分析”,更没有采用西方经济学运用成本、效率等等的研究方法去对中国古代法律作全面的分析,但是它毕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这种方法虽然在我国尚未流行,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方法会渐渐成为我们熟悉与运用。
3、社会学。用社会学的观点对法律进行研究是二十世纪以来非常流行的一种方法,由此而形成了一个著名的学派,也就是社会法学派。这种方法也逐渐地被运用于法律史的研究当中了。最早时期的孟德斯鸠对影响法律的各个社会层面进行过研究。从人类社会学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出版,标志着中国学者开始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九十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又重新发展,主要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