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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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同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咨询题,而依照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xxxx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非常稳定,可不能大起大落,对小孩今后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假如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情愿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钞票,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差不多上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钞票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刻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钞票送过去。假如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情愿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差不多上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销的钞票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钞票,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x,就应当由被告出钞票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钞票比女儿还重的办法是非常可笑的。

3、原告与身俱来的洁癖却非常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所谓洁癖就是太爱干净。一个人爱干净是好事,但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阻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专门是社会交往,就属于洁癖。医学上认为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强迫症的一种。本案中,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爱干净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在她看来所谓的干净,就是凌晨两点多钟把睡熟的女儿叫醒起来洗澡才准睡不顾女儿大哭大叫;就是把被告的父母已洗得干干净净的孙女衣物不顾老人家的感受再重洗;就是把上夜班回家疲乏不堪的夫君、相公深根半夜叫醒破口大骂非得让其洗完澡方能上床。如此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原告如此过于爱干净行为,差不多严峻阻碍的女儿及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不良的洁癖,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女儿,不但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且势必也会对女儿的今后带来不行的生活习性。

二、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务咨询题。

1、关于位于xxxx住宅小区的现有住房咨询题。因原告姑夫工作的关系,20xx年被告以原告姑父的名义出资购买。尽管该房的房产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该房的所有购房款以及房屋装修却差不多上被告在婚前所缴纳的,因此,从房屋的属性上来讲应当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被告为表示对原告姑姑的感谢,也已支付了该购房指标的相应对价。20xx年,原告姑父单位办理房产证,原以来无法一次性将房屋办理到被告名下,而需要先办到其姑父名下,后来原告的姑姑,未经被告同意,却托人直截了当将房产证办到原被告名下。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对此与原告产生了争吵。但后来考虑到,小两口只要好好过生活,房子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因此也就未再追究了。但未曾想过,今天却因原告要求离婚,而走上了离婚那个路。因此,该房屋应当被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期间也不存在被告对原告

因赠与加名的事实。退一万步讲,即使把该房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为购买该房而所欠被告父母的购房款,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

2、关于原告拥有的xxx股权及所取得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依照《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该股权以及原告在该幼儿里取得的全部收益的取得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购双方共同被告当初没有购房能力,其向父母亲借的购房,假如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为购买及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而对为购房及装修所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房屋的所有权判决给被告。同时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动身,恳请法庭将女儿判决由被告来抚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感谢。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不同意)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甲的托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甲的代理人。同意托付后,我认真了解了案件差不多情况。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乙与被告甲原系北京时代文具公司职工,是同事关系,双方对彼此都比较了解,1991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被告甲有单位分配的一个宿舍,双方恋爱后不久,原告乙就搬到被告甲的宿舍与甲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讲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刻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专门好。双方决定结婚是通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讲的婚前缺乏了解。

2、婚后感情方面:---年---月,双方登记结婚。也就是讲原、被告自---年恋爱,至今已有19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讲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3、---年,原告乙曾经在------嫖娼进公安局十三处半年,工作丢失,被告甲念及夫妻感情,原谅了乙。因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是有非常深厚的夫妻感情的。

4、双方结婚后---年之久的时刻,双方没有小孩或者讲都未积极要小孩,缘故是当时被告甲要求双方去检查躯体,原告乙在北医三院检查为精子成活率低于30%,而被告甲一切正常。因此,原告起诉状中所讲的被告一直躲避做妻子的责任至今不愿为原告生育的讲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这也恰恰讲明了被告甲念及夫妻感情而表现出来的大度胸怀。

5、因被告甲单位分给甲的宿舍被拆迁,拆迁单位给了15万元的补偿款。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用补偿款交了首付,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百嘉城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出租后每月以租赁费还贷款即以房养房。这也讲明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

6、依照向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居住生活,被告仍然为原告做饭、洗衣服等,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里也多次向原告承诺到法院撤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也就讲假如、即使双方因为一点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能够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吵是专门正常的情况,不能因为产生争吵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确信存在如此或者那样的分歧,这些分歧要么表现在事实认定方面,要么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假如讲,分歧的存在就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依此逻辑:岂不是凡是夫妻双方有一方希望离婚法院均应判决离婚吗?应该讲尽管现在原、被告对簿公堂,然而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差不多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只要原告能够充分认清到自己在处理这次情况中的不妥之处,并勇于改正。双方确信能够和睦地生活

在一起。而且,被告表示情愿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爱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二、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均未达成协议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讲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认为被告辞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离婚的目的,造谣生事诬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

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关心。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一辈子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依照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动身,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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