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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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

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

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需携带户口

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可以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参保,需提供由当地政府权威部门确认的重度残疾、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特殊参保人员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

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村协办员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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