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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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2)

1、《物权法》 (2)

2、《地管理法》 (3)

3、《农村土tfe®包法》 (3)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7)

1、《物权法》 (7)

2、《地管理法》 (7)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 71 号20071250 ) (8)

4、《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52 号20060327 ) (9)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 28号20041021 ) (10)

三、宅基地使用权 (10)

1、《物权法》 (10)

2、《±ift管理法》 (1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1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物权法》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英他用于农业的上地, 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丄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泄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上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上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上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泄,有权将上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上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上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上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英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上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泄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上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左,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泄。

2、《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上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上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上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上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丄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上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英依法进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髙上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苴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上地所有权的性质和丄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泄上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上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泄。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英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肖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那I、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丄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上地的名称、坐落、而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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