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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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条为加强对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壹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头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关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建设工程于施工过程中存于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工程、特殊复杂的工作内容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考《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导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于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除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之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本办法中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分为俩类,壹类为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实施;另壹类为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参考指导目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且按论证修改意见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进行复核,超过壹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工程简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介、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关联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三)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艺控制、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专项方案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关联图纸。
第八条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关联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
审,内审合格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关联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记录资料中,应当附上参加审查专项方案会议人员的签到表。
第九条需要专家论证的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项目技术、安全、质量等关联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复核,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单位(母体单位)。
再由施工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监理或建设指挥部。
专家论证会议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组成员由建设指挥部负责选定或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专家组成员推荐其中壹名担任组长且主持专家论证会。特殊情况,可由该建设项目总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壹)随机抽取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局)安全技术专家;
(二)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中关联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三)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指挥长,以及指挥部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关联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关联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或5名之上符合关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壹般情况和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壹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壹)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及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方案,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且于论证方案上签字。该方案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或实施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方案修改完善专项方案,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方案进行修改,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九条重
新审核。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且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壹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方案;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方案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方案。
第二十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技术专家库见《云南省交通行业首届安全技术专家委员组成名单》(云交安委〔2007〕2号)。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安全技术专家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