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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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The unity of both 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is the property of truth.The former refers to the universality and certainty while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 have been conceptualized as thoughts of the subject,and then translated into the public language's expressive system,which presents the cognition of trut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The latter means selectivity,creativity and limitations condensed while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 have been conceptualized as thoughts by subjective initiative of the subject,which reveals the cognition of trut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ubjective cognitive essence and law(i.e.initiative,transcendency and afforts to understand essence and law of the object)based on practice.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of the truth and their unity are originated from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that accords with both objective law and subjective purpose intrinsic in the human practice.This essential requirement condenses and expresses not only in the realistic and perceivable result,but in the conecptional and unperceivable result,namely the cognition of truth,only to achieve the regular unity of subjcetivity and objcetivity as ideology based on these principles.
论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
【英文标题】On 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of Truth and Their Unity
FENG Lai-gui
(Shandong Financial Institute,Shandong Jinan 250014,China)
一
在弄清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之前,有必要对客观性和主观性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作一分析。无论从哲学史上看,还是从近年的学术争论中看,客观性和主观性都不只一种含义、一种理解。对于客观性的含义,黑格尔在其《小逻辑》一书中就已作了区分。他说: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与必然性,以示有别于属于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为刚才所提出的意义,客观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4]这种区分无疑是富有启发意义的。大致说来,对于客观性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理解。第一,在本体论上,客观性是指客观事物对人而言的实在性,即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特性。第二,在认识论上,客观性是指认识客体对主体而言的先在性、外在性或对象性,而客体不仅是指物质客体,还包括精神客体。第三,在知识论上,客观性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知识、理论、思想、观念等与认识的对象相符合相一致因而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那么,什么是主观性呢?总的来说,主观性是指人的精神现象系统的特性。大凡世界上各种样的现象,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现象,一类是精神现象。相对于物质现象所具有客观性而言,精神现象的特性就在于其主观性。从功能的角度看,主观性的实质就是精神现象与活动的超越性,或如通常所谓自觉能动性,即精神能在观念中突破和超越客观事物所赖以存在的条件的限制,改变事物的存在状态,创造出在现实中尚不存在的新的事物形态以指导人的行动,从而使人具有能动的创造的本质。由于自觉能动性发挥及其结果具有正负效应,所以自觉能动性又可以具体化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正确的自觉能动性,一种是错误的自觉能动性,后者即是我们通常对主观性含义的理解表面性、片面性、随意性、臆断性、虚妄性等等,简言之,主观偏见或主观盲动性,它是一切错误的意识所体现的特性。前者则是一切正确的意识所体现的特性。而区分这两种不同效应的自觉能动性的依据,归根到底仍在于主观与客观是否相符合或一致。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5]因此,从认识的结果来看,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不仅是思想、观念是否具有客观性的依据,同时也是人在形成思想、观念的过程中主观性是否得到正确发挥的依据。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在以往我们的理论研究中未曾得到足够的注意和说明。总之,一切精神性的东西都有主观性,但有主观性的东西却不一定就意味着是错误的东西。
【作 者】封来贵
【作者简介】封来贵(1963- ),男,山东博兴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系副教授,从事哲学原理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真理的属性应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所谓真理的客观性是指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观念化为主体的思想并进而外化到公共语言表述系统之中后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它表达的是真理性的认识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关系;所谓真理的主观性是指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将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观念化为思想时凝结、沉淀于其中的选择性、创造性以及局限性等,它表达的是真理性的认识与以实践为存在方式的主体的认知本质和规律能动性、超越性和力求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趋向相一致的关系。而真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及其统一,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本质要求,这一本质要求不仅凝结和体现在转化为现实的物化的结果中,而且凝结和体现在转化为观念的非物化结果即真理性认识中,从而以观念形态在规律层次上达到了主观与客观的一致。
【关 键 词】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主观性/实践
objectivity of truth/subjectivity of truth/practice
中图分类号:B0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237(2001)-02-0001-09
真理究竟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抑或兼而有之?从近年来学术界的争论来看,与问题的提法相对应,存在着三种不同的主张。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主张客观真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的,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以人和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承认客观真理,这是唯物主义一元论本身的要求,否认客观真理,也就背离了唯物主义。[1]与此相反的另一种观点主张主观真理论,认为真理是主观的,它自身不具有客观性,而只能说真理的对象是客观的。如果承认真理是客观的或具有客观性,那无疑要陷入客观唯心主义或庸俗唯物主义的泥坑。[2]第三种观点则在主张客观真理论的前提下,认为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所谓真理的主观性,讲的是真理与人脑思维之间的关系,即认识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性要靠人脑思维的抽取和概括,并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换言之,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3]笔者认为,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但也不完全赞同第三种观点。本文试把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作一初步论述,纰缪之处敬请学界指正。
其次,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创造性。人们的认识之所以不是被动的,认识的结果作为观念形态的存在与认识客体之所以有原则的区别,二者不能等同,还在于人们的认识活动及其结果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和创造性的产物。主体在按照其内在尺度去认识、把握客体时,是根据自己特定的知识结构、认知图式去同化客体,将蕴藏于客体中的信息主观化,进而对其进行加工、整理和改造并对知识的客观性作出检验和判定。就感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现象,是客体信息输入人脑后,被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所整合,又反馈到客体而形成的结果;而就理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是对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现象进一步概括、重构和升华,将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又把抽象的规定综合为理性具体,从而形成的理论观念。以这种理论观念(经过实践观念)所指导的实践如果取得了预期结果,达到了预想的目的,从而证明这种理论观念具有客观性,那么它就是真理性的认识。
真理作为认识论范畴,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中毫无疑问首先是属于主观世界的东西,是主体创造性思维的产物,因而是为人所特有的。就这一层面来说,真理与其所反映的客体具有原则的区别客体具有外在性,而真理却具有内在性,二者不能彼此等同。但真理作为主体认识的结果,一经产生并被证实就转化为正确的知识而存在,因而真理又是一个知识论范畴。就这一层面来看,真理作为再认识的对象,业已具有了思想客体或精神客体的性质,当人们判定一种真理之成其为真理即正确的知识时,不可避免地同样要遵循客观性原则,要求真理本身具有客观性,即与其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而不能含有任何主观随意性、臆断性、虚妄性的成分。很显然,在这里作这种区分是必要的:在认识论范围内,真理是一个主体性范畴,属于人的主观世界,它离不开主体。离开了人的意识,首先就不存在什么真理,又何谈什么真理的内容?而在知识论范围内,真理是一个客体性范畴,是人们进一步审视即再认识的对象,而认识论中客体的客观性就转化为真理性认识的的基本事实依据,真理性认识与其对象之间具有内容上的对应关系,客体之内在的本质和规律就转化为真理之内在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即真理的客观性。就此而言,真理之成其为真理,又的确是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那么,真理的主观性又是什么呢?真理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毕竟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形态,作为人的思维、精神的产物,凝结着精神的主观性特征,体现着思维本身所固有的、力求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以达到主观与客观相一致这样一种必然的认知趋向。这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p#分页标题#e#
首先,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选择性。人们的认识固然是对客体或对象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却不是被动的、盲目的。实际上,认识过程是一个由主体所主导的过程。对于特定的认识主体来说,并非所有外在于主体的事物或现象都能成为认识客体,而且进入主体认识范围的事物或现象也并非其每一个部分、每一个侧面同时都成为认识的对象,其中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选择性。人们总是从自身当下的生活实践的需要出发来生成和建构自己的对象世界,并积极探求那已经进入对象世界中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切入点是事物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需要直接相关的某一或某些部分。离开这种确定的对象性关系,外在事物即使进入人们的感知范围,人们也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入兰室而不觉其香,更不会自觉地去探求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正是由于主体的这种主观选择性,所以真理性的认识既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又能有效地指导和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就此而言,真理和价值的区分是相对的,在本质上二者是统一的,并贯穿于主体认识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