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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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安〔2008〕2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四条工程项目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公司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符合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管理小组由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工程

质量部、工程安全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公司工程质量部、工程安全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第六条总工程师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最高领导者,

负责建立和改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包括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并签

名批准实施,对专项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科学性、规范性负责,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七条公司工程质量部、工程安全部负责人协助总工程师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参加并领导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公司级的审核,并对专项方案中涉及主管范围的内容负责。

第八条公司工程质量部、工程安全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质安

及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对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公司级的审核,保证审核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第九条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方案的初步审核,并参与公司级的审核;落实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的按要求修改,监督专项方案的实施,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条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管理

负全责,支持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安全员对

专项方案的编写和实施工作,按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按经过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对没有按专项方案施工而引起的安全质量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项目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质量安全员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对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按要求进行修改,并负责组织实施经过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负责。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质量安全员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和修改,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分管范围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反映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对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现任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签字笔迹以及任命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由我公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

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后,项目经理进行初步审核,将专项方案的

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上报公司工程质量部、工程安全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公司级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公司级审核不通过的,在审核报审单中提出修改意见,交由项目经理落实修改后再进行公司级审核,直至通过为止。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总工程师及相关专业

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十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由施工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公司质安部及工管部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八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须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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