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大远程刑法总论参考答案-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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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刑法总论》课程作业答案(选做)
第1章刑法概说
一、单项选择题
1-3 BAD
二、多项选择题
1-3 ABC ABCD CD
三、案例分析题
1. 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按照论理解释的方法,电子邮件是公民之间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属于信件,删除电子邮件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是毁坏信件,故应认定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2. 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条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7 DC CBACD
二、多项选择题
1-7 ABD ABD BCD AB BC CD AD
三、案例分析题
1.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卖淫通常是指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活动,但是,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非法性交易,这类活动古已有之,只是更为隐蔽而已。无论是同性之间的卖淫,还是异性之间的卖淫,均破坏了社会的优良风尚。
2.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刑法》第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罪与刑问题,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其是现代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支撑。根据该原则,上述对于两个“裸聊”案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因有下述两点: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裸聊”应当解释为淫秽物品。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对法条的字面含义进行扩大解释。由于法律所具有的天然的滞后性,任何法律在制定后都会出现需要扩大解释的问题。此时,能否进行扩大解释的关键在于,该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如果没有超出,则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上述案例中,将“淫秽物品”扩大解释为“包括露骨宣扬色情的人体图像”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其尚未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将“淫秽物品”解释为包括在网络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对于该解释,公众并无异议,甚至拍手称快,因为这些淫秽电子信息的淫秽性与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实体的淫秽物品。由于很多淫秽电子信息显示的正是“人体图像(或图片)”,所以“裸聊”传播“人体图像”完全可以包括在“淫秽电子信息”中。故将其解释为“淫秽物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裸聊”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其次,将上述两案都认定为犯罪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该罪所有的构成要件。前案,“裸聊”对象特定,“裸聊”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裸聊”者彼此之间是“自娱自乐”性质。这种行为尚不能构成刑法上的“传播”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后案,“裸聊”时间持续
长,对象不特定,范围遍及广,且需要金钱交易才能购买“裸聊”。此时,双方都知道交易的是露骨宣扬的“淫秽物品”,而不是正常的“人体图像”。“裸聊”提供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裸聊”购买者购买“淫秽物品”的心态都显而易见,其社会危害性也非常严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此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聚众淫乱罪要求既有“聚众”又有“淫乱”,而上述两案中,虽然有聚众表现,但却没有淫乱行为,如果定聚众淫乱罪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单项选择题
1-7 DB CDACB
二、多项选择题
1-7 CD ABCD ABC ABD CD ABD CD
三、案例分析题
1.(1)我国刑法对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行为有管辖权。根据《刑法》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当地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其在外国已受处罚的,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2)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李某在B国实施的毒品犯罪有管辖权。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因此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或者外国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何地,是否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参加了有关打击国际毒品犯罪的条约,故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对李某在B国的贩毒罪行进行管辖。
2. 法院的判决妥当。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其不是首要分子,而是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陈先贵的犯罪行为,不仅使其所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的形象,在国际上产生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是妥当的。
第4章犯罪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7 BD CDCAB
二、多项选择题
1-7 ABC ABCD BC BD BCD BD AD
三、案例分析题
1.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的特征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甲虽然有谋害乙的犯罪故意,但其行为本身绝对不可能导致乙死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
2. 王丽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