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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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6.专利侵权诉讼中产品委托加工方的责任——福建高院判决李某诉厦门尔升山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委托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委托方并不参与该产品的直接生产,产品的外观亦是由加工方所提供,但由于该产品上印制有委托方的商标,产品合格证上亦只载明了委托方的信息,仍应认定委托方的身份属于产品生产商。
7.责任聚合理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运用——上海静安法院判决顾甲、赵乙诉丙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单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合同相对方可单独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遵循责任聚合理论,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理念并非绝对适用;在实体处理上,既要注意相异部门法的区别,又要避免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8.自杀事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安徽蚌埠中院判决方某等诉许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受害人自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一般谨慎的合理人于行为人处境实施相同行为亦不能预见受害人有自杀的可能性,或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人对受害人自杀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9.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浙江温州中院判决某公司诉曹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
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10.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并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陕西西安新城法院判决律诚公司与中铁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1.犯罪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湖北汉川法院判决周某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但债权人举证另一方分享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12.公安不认定职务侵占罪用人单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浙江舟山中院裁定某公司诉胡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举报其财务人员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财务人员不构成犯罪。
之后,用人单位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认定——北京二中院判决高某某诉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
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14.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重庆三中院判决冯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结婚彩礼的《协议书》,约定彩礼给付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彩礼不予退还,彩礼收受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双倍返还彩礼,违反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彩礼收受方按双方协议书约定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5.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上海高院裁定A公司与薛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可认定为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16.加工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认定——浙江高院裁定君盛公司诉经纬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有约定但又未明确质量异议期限的,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最长两年的异议期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质量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17.经销关系结束后仍将他人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福建高院判决南平南孚公司诉厦门南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销商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将生产商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虽然有正当理由,但这种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这一特殊关系,并不会使经销商的企业字号具备区别于生产商的商标及字号的独立的识别作用。
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经销商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并从事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
18.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河南濮阳华龙法院判决张某诉上海绳艺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家以虚假的原价折扣形式宣传促销,构成欺诈,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最终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应担负三倍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19.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浙江永嘉法院判决翁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赔案
裁判要旨
法律或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
车辆抛锚后,为维修车辆在道路上摆放石头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利用爬虫技术盗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深圳中院判决深圳谷米公司诉武汉元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对辛劳付出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编辑,使之整合为具有商业价值并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大数据,该大数据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经营者的大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雇员侵害物权竞合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河南淮滨法院判决郑某诉张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与房屋出卖人的雇员在销售的房屋(未实际交付)堆放装修物导致发生火灾进而不能交付涉案房屋,产生法律关系的竞合,不能合并审理,出卖人可以在涉案房屋法律关系处理完毕后,另行起诉主张雇员侵权责任。
22.保险人请求撤销使用虚假材料投保的保险合同应予支持——兰州铁路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诉殷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用变造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导致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对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23.行为人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安徽六安中院判决赵某诉人保财险六安公司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饮酒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进行酒精测试,从而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
行为人在赔偿事故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24.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解释原则——河南沁阳法院判决买弯弯等诉大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5.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可向进口商索赔——重庆一中院判决姚某某诉重庆某超市、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但违反我国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消费者可就其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进口食品,向食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共同主张惩罚性赔偿,进口商与销售商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26.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三中院判决刘某诉欧申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7.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河南安阳殷都法院判决焦文远诉孟元元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
但这种公示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
28.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定——贵州遵义中院判决遵义长征公司诉湖南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事主体之间的运送货清单并非履行交付义务的唯一证据。
出卖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并排除拒绝受领权的抗辩时,应当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29.落户北京不履行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不利后果——北京二中院判决合康公司诉孙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务期而设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30.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受案范围的审查标准——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刘某诉双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诉请的事项可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以及诉请的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
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1.守约方接受部分履行不宜直接认定放弃解除权——上海高院裁定郭某等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成就后,守约方继续接受违约方部分履行的,只要解除权仍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不宜直接认定守约方放弃解除权。
嗣后,守约方在解除权除斥期间内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32.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江苏盐城中院判决沈贵红诉浩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
33.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劳动关系之认定路径——重庆长寿法院判决李清华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4.预约购房合同中贷款细节不明的归责——重庆高院判决卢某等诉招商置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审理贷款购房纠纷案件中,是否能够按揭及按揭比例等问题是买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出卖人与买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买房人因贷款问题导致履行义务能力不足拒绝签订本约,则应当认定买房人违反预约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35.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的标准审查认定——北京一中院判决李某芳诉李某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应当通过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审查,准确认定双方关系是否达到应予解除的标准。
在此过程中,法院还应当全面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36.能否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河南焦作山阳法院判决郭某诉某轮胎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7.涉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北京三中院判决徐桂锦诉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吉祥庄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规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38.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安徽高院裁定张某等诉王某等债权转让合同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9.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河南安阳中院判决魏某诉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0.改编权行使中的权利界限及改编行为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裁定喜大公司诉广州荔支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原作者授权,被授权方将文字小说改编为有声小说的过程中会涉及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和表演,此属于行使改编权的合理范畴,而不代表被授权方就可控制他人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
同时,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根据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而被控侵权音频仅是对原作品的重复再现,未构成新作品,故未侵害被授权方的改编权。
41.尚未培训课程的欺诈认定并予赔偿的判断标准——江苏无锡中院判决高某诉无锡新支点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师资不符合约定而发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仅要求培训机构承担已完成课程的违约责任,对于尚未培训完成的课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应从合同的课程设置、条款整体性、教师来源、师资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考量,并从充分保护受教育者权利和严格培训机构的责任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准确确定违约赔偿责任,以净化培训市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42.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陕西西安中院裁定新兴公司与玉祥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案
裁判要旨
行为保全引发的侵权案件,不应遵循一般的被告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则,而应遵循明确、可预期的“管辖确定”规则,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43.已尽照料义务的养老机构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重庆一中院判决杨某诉重庆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养老机构虽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建立健康档案,但该履行瑕疵与被托养人因自身疾病原因医治无效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4.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广西高院判决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手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45.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江苏南通中院判决宗某某等诉人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4500千克以下厢式货车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类货车登记为非营运后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符合其正常用途。
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车辆具体用途并明确说明,发生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显著增加危险主张免责,有违诚信。
46.“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安徽淮北中院裁定孔某诉双龙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47.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陕西高院判决好唱公司诉领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应首先审查权利人注册的多个商标是否构成联合商标,然后审查联合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再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主商标专用权,最后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全体联合商标专用权。
在判决侵权赔偿责任时,不得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48.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是否消灭——江苏无锡中院判决中铁集团公司诉中铁物流公司追收未缴出资案
裁判要旨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
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49.成年学生在自发开展的体育运动中受伤的责任认定——河南焦作中院判决周某诉万方学院等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成年学生参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应当具有风险判断意识。
在校园内自发组织、参加竞技体育活动中遭受伤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证明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0.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河南焦作中院判决惠帮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