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相关规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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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相关规定(上海)

●直接发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又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其中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可以直接发包的项目:

不属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

前述“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指:

●直接发包手续办理:

(仅供参考,需以市县、各区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三、办理程序及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承接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

5、核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仅针对监理发包)

核对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是否与所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仅针对施工发包)

6、收取交易服务费;(如下)

7、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交易成交通知书》上加打备案条形码。

五、办理部门及时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如下:

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直接发包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一、对于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能否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

建设单位对于法律未强制规定为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也可以自由选择发包方式,相较于直接发包来说,招标发包有其一定的优势。

第一,它程序规范,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第二,必须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第三,公开性,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发包的全过程置于透明的环境中,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第四,一次成交,中标价格即为最终价格。

二、直接发包的情形下,双方最终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通知书中不符的效力?

按照《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其实质性内容不得背离中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同时也不能以签订“黑白合同”等方式,故意规避中标文件所列权利义务。

这是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开与公平,然而直接发包不同于招标发包,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发包是经由发包方与由其直接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类似于产生新的承诺与要约,不涉及侵害第三人有权参与缔结合同的利益。

因此,若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需经招投标便可发,且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那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先前的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时,依意思自治的原则,视后一份合同是对前一份招标通知书的变更,应被承认。

另外,直接发包情形下的合同备案,只是相当于在证据意义上有第三人对第一份合同进行见证而已,但并不意味着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废除得经过见证人的见证程序方为有效。故在可直接发包情形下,即便先前存在的合同经过备案而此后的合同未经备案,如果没有其他导致后者无效的情况,同样也应维持后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承包方是否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分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将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方,但禁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方来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给若干承包方。

与此同时,承包方不得将全部建设工程项目转包他人,也禁止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总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建设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需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

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缺乏建筑企业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个人,效力如何认定?

建筑企业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涉及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建筑企业的资质上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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