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热点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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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民商法热点案例评析
—案例分析与感想
以前的我总是觉得,法律是枯燥乏味的,学习法律需要背诵许多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也觉得我年纪小,平时既不违法也不犯法,安分守己的过日子,法律距离我的真实生活也是十分遥远的。
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法律也已日益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法律,生活将处处充满风险。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电视台播放的法制节目也越来越多,随着我年龄的增长,对法律案例接触的增多,我渐渐认识到法律知识是生活的必需常识,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可以用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和权利,也可以防止我们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在家的时候,我每天中午都会和家人一起坐在电视机前观看《今日说法》,一边观看一边结合自己经历过或者听说过的类似事件和家人一起讨论播放的案例,虽然我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但是也都从节目中慢慢学习到了一些的法律知识,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判断力。我也开始改变认为法律是枯燥乏味的想法,渐渐对法律产生了兴趣和热情。法律带给我们的不是枯燥与乏味,而是经验与价值,是理性思维,它让我们站在法律的视角上透视生活,让我们感受到法律带给生活的精彩。
判决:
xx二中院二审认为:
1、徐顺法、周玉芳与复瑞公司间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成立,而徐英姿、吴广新既未参与订立《公共契约》,又未成为房屋共有人,故该二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徐顺法、周玉芳要求复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要求曲化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同,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3、复瑞公司未能提供小区三大监控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当晚小铁门锁闭的有效证据,表明其未能切实履行安全防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4、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赔偿,故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也因无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复瑞公司赔偿徐顺法、周玉芳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案例分析:
这里仅对于违约责任问题进行讨论:
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在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时,很容易用必然因果关系说来认定责任。但在违约并非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而是同时介入了其他原因时,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尚无定论。本案原告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向曲化波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虽然法院判决曲化波予以赔偿,但因曲化波并无赔偿能力且已被执行死刑,原告债权未得到满足,因此,原告再行向复瑞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予准许。复瑞公司履行债务后,理论上可以对曲化波进行追偿。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曲化波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被执行死刑,且其无民事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复瑞公司的追偿在事实上已经是不可能。为公平起见,在判决时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也是比较合理的。在物业公司日常管理中也会出现类似事件,比如楼上业主烟道改动,导致楼下业主的投诉,甚至起诉物业公司违约等都会可能会出现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和改动公共部位业主的侵权责任的问题。
法律源于生活,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陪伴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
案例一:
大浴缸引发的纠纷(民法)
案情:
业主xx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
8.9平方米,可放水约
问来自百度文库:
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判决:
顾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业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我的感想:
从感情上讲,我是觉得这场悲剧是要归咎于物业公司的,毕竟是物业公司的监管不力,造成了徐明姿的死亡,物业公司应该对徐家精神赔偿,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赔偿,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是有冲突的。
我在这门课上学习到了很多民商法知识,也渐渐开始用法律的视角来看生活中很多涉及到民商法的事件。作为一个现代人,我们需要适应时代潮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这样,我们的生活才是安全的。最后,非常感谢老师的教导,不仅向我们传承了法律精神,传播了法律理念,也让我们更多的关注了法律,可使我们更好的运用法律于生活,使法律服务于生活。
我的感想:
公民将自己的财物放置在自己的住宅内从情理上讲无可厚非,但也要考虑到自己所放之物的性质和安全性,要顾及到各方的利益,不给他人和自己造成安全上的威胁。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遇到类似的问题,要积极用法律手段解决。
案例二:
伤心的物业(民法)
案情:
退休职工徐顺法在上海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上海复瑞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然而,住进新居不到一年,徐家的小女儿被潜入家中的窃贼奸淫致死。罪犯伏法之后,痛失爱女的徐顺法和其妻子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卫的义务,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是否违约?徐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民商法热点案例评析
—案例分析与感想
以前的我总是觉得,法律是枯燥乏味的,学习法律需要背诵许多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也觉得我年纪小,平时既不违法也不犯法,安分守己的过日子,法律距离我的真实生活也是十分遥远的。
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法律也已日益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法律,生活将处处充满风险。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电视台播放的法制节目也越来越多,随着我年龄的增长,对法律案例接触的增多,我渐渐认识到法律知识是生活的必需常识,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可以用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和权利,也可以防止我们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在家的时候,我每天中午都会和家人一起坐在电视机前观看《今日说法》,一边观看一边结合自己经历过或者听说过的类似事件和家人一起讨论播放的案例,虽然我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但是也都从节目中慢慢学习到了一些的法律知识,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判断力。我也开始改变认为法律是枯燥乏味的想法,渐渐对法律产生了兴趣和热情。法律带给我们的不是枯燥与乏味,而是经验与价值,是理性思维,它让我们站在法律的视角上透视生活,让我们感受到法律带给生活的精彩。
判决:
xx二中院二审认为:
1、徐顺法、周玉芳与复瑞公司间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成立,而徐英姿、吴广新既未参与订立《公共契约》,又未成为房屋共有人,故该二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徐顺法、周玉芳要求复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要求曲化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同,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3、复瑞公司未能提供小区三大监控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当晚小铁门锁闭的有效证据,表明其未能切实履行安全防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4、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赔偿,故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也因无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复瑞公司赔偿徐顺法、周玉芳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案例分析:
这里仅对于违约责任问题进行讨论:
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在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时,很容易用必然因果关系说来认定责任。但在违约并非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而是同时介入了其他原因时,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尚无定论。本案原告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向曲化波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虽然法院判决曲化波予以赔偿,但因曲化波并无赔偿能力且已被执行死刑,原告债权未得到满足,因此,原告再行向复瑞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予准许。复瑞公司履行债务后,理论上可以对曲化波进行追偿。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曲化波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被执行死刑,且其无民事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复瑞公司的追偿在事实上已经是不可能。为公平起见,在判决时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也是比较合理的。在物业公司日常管理中也会出现类似事件,比如楼上业主烟道改动,导致楼下业主的投诉,甚至起诉物业公司违约等都会可能会出现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和改动公共部位业主的侵权责任的问题。
法律源于生活,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陪伴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
案例一:
大浴缸引发的纠纷(民法)
案情:
业主xx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
8.9平方米,可放水约
问来自百度文库:
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判决:
顾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业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我的感想:
从感情上讲,我是觉得这场悲剧是要归咎于物业公司的,毕竟是物业公司的监管不力,造成了徐明姿的死亡,物业公司应该对徐家精神赔偿,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赔偿,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是有冲突的。
我在这门课上学习到了很多民商法知识,也渐渐开始用法律的视角来看生活中很多涉及到民商法的事件。作为一个现代人,我们需要适应时代潮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这样,我们的生活才是安全的。最后,非常感谢老师的教导,不仅向我们传承了法律精神,传播了法律理念,也让我们更多的关注了法律,可使我们更好的运用法律于生活,使法律服务于生活。
我的感想:
公民将自己的财物放置在自己的住宅内从情理上讲无可厚非,但也要考虑到自己所放之物的性质和安全性,要顾及到各方的利益,不给他人和自己造成安全上的威胁。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遇到类似的问题,要积极用法律手段解决。
案例二:
伤心的物业(民法)
案情:
退休职工徐顺法在上海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上海复瑞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然而,住进新居不到一年,徐家的小女儿被潜入家中的窃贼奸淫致死。罪犯伏法之后,痛失爱女的徐顺法和其妻子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卫的义务,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是否违约?徐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