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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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为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并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其在生产中能够
实现遵章作业,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为总方针,以《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基准,通过实地的检查来
识别、分析、控制和消除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地使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零。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管理方式是安全质量监察部及下设
各科室不定期对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并在半年、年终进
行安全验收考核。
第五条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关证件必须及时进行年检,煤矿矿长、副矿长必须按时参加培
训或复训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煤矿不可转包生产或将井下掘进工作面和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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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作业进行承包。
第七条各煤矿在建设、技改或生产期间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八条煤矿每年必须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煤矿矿长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十五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作业,其他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天下井,并要有入井登记及检查记录。
第十条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天入井要有登记表并存档。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免费为每位员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手册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煤矿每月至少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研讨会及事故排查会,并记录入档。要开好安全生产例会,并记录入档。
第十三条各单位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2-
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本行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对于直接向总公司举报的,经调查属实,公司给予最先举报人 1000 元至 10000 元奖励。
第二篇组织与制度管理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和安全质量监察部,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
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若干名,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十五条各煤矿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通风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一把手担任,组长是各单位安
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必须
配备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年产 30 万吨以上的矿井视具
体情况设特种作业人员若干名,30 万吨以下的矿井至少设 3 名
专职安全员,各煤矿必须设 2 名以上的瓦检员,至少 2 名电钳工。
第二章各机构及成员的职能、职责
第十六条安委会职能:
安委会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安全质量监察部及各生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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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安全工作,对安全质量监察部及各煤矿的安全工作及时提
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其更加快速、高效地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安委会主任职责:
(一)安委会主任由企业法人担任,对本企业所属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
(二)遵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目标,组织召开安全会议,部署安全工作。
(三)设立安全机构,安排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各企业的安全工作。
(四)对各企业发布安全命令、指示,督导安全工作,并组织每年的安全评比工作。
(五)对重特大事故必须进行现场指挥抢救和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把安全工作纳入总公司的重点工作中,解决安全工作中重点问题,听取总结安全工作报告。
(七)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各种安全文件和知识。
第十八条安委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安委会主任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安全质量监察部开展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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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知识,结合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主任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本公司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组织半年和年终的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对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
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主任汇报,
在上报同时,应组织制定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主持制定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生
产经验措施。
(七)对所属企业的设备大、中修计划进行审批。
(八)安排安全技措经费,并组织项目按期实施。
(九)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按“三同时”的原则落实安全生
产设施,不留隐患。
(十)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应迅速赶往现场,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部门及安委会主任报告,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安全质量监察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