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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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顺序
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是财务与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对于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或者不明确,或者容易产生歧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
我国关于亏损弥补的会计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条规定没有阐明亏损弥补的顺序,但可以从行文中推断,法定公积金补亏在当年利润补亏之前。该条规定应注意的问题是,亏损弥补的对象不是上一年度亏损额,而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因为上一年度亏损额显然首先用上一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这样弥补后上一年度末可能不但没有亏损,而且有未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该条规定说明,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但是并没有明确公积金是单指法定公积金,还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之和。从《公司法》行文的顺序推断,似乎应是后者。但问题是,对这三个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仍未交待清楚。另外,《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法定盈余公积”用词不一致。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