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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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入市级统筹
政策培训材料
第一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入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一)市上有明确要求。按《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2012年前必须全部纳入市级统筹。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报账。加入市级统筹后,我县参保人员(包括长期在其他区县居住的参保人员)到主城区三(市)级或其他区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人员不需再全额垫支医疗费后回县医疗保险中心报账,可用医保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账,从而缓解参保人员垫支医疗费的压力。
(三)加入市级统筹后,可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可以整合力量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四)有利于政策的统一和保险关系的转移。加入市级统筹后有利于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大保险实现“五险”统一参保、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做到信息共享。同时对市内流动的参保人员能更快捷地转移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五)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所提高,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减少。加入市级统筹后不仅个人帐户额增加,而且住院报销比例既简单明了,又有所提高。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将由现在的每年每人48元减少为24元。
第二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一)、缴费基数问题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级别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2、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
3、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二)、缴费比例问题
1、单位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退休人员原则上不缴费,但当其占单位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70%时,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缴费比例: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
(三)、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问题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具体缴费标准为:
1、单位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其中: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计算缴纳)。
2、个人缴费标准:个人每月缴费2元,全年缴费24元。
(四)、人员增减变动申报时间问题
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每月一次。即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缴费申报,报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缴费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应缴费数额。
(五)、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分月缴纳,即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将人员增减变化表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调整其次月征缴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地税机关,次月按调整后的征缴计划征收。参保单位在每月的1——15日到地税部门按时足额按征缴计划缴纳医疗保险。
第三方面、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划拨比例和标准问题
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3%划入;35岁至44岁的,按1.5%划入; 45岁以上的,按1.7%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二)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问题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分在职和退休)符合政策报销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缴费基数越高是否报销比例越高?其具体标准是多少?
缴费基数与报销比例成正比,缴费基数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具体报销比例为: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四)起付线标准问题
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200元、440元;一级(乡镇)、二级(县)、三级(市)医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400元、640元、880元。
(五)在不同等级医院之间转院如何增减起付线问题
1、转往上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补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转往下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要予以退还。
2、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3、凡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六)特殊病种范畴问题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2010年12月31日前已被审批为瘫痪特殊病种的,继续按特殊病种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七)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