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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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河南惠济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添加日期:2009-6-26
17:27:33
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者到惠济区投资创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惠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服务
第二条凡来惠济区投资办企业的,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制。
对大项目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
超越惠济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条实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保护制度。
对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进行重点保护,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收费,必须持有关文件,经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上级职能部门对惠济区企业的检查,由有关对口单位负责予以协调服务。
第四条建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制度。
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落实、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检查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
投诉中心采取被动接受投诉与主动巡视保护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案件时,必须给投诉人明确答复时限,并将办理落实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同时,对投诉人合法正当权益依法进行保护。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的投资项目,区委、区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对新引进企业的奖励
第六条对新注册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房地产、建筑类企业除外),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第一年企业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50%、40%、30%、20%给予无偿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区政府和受益镇(街道)各承担50%。
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策进行扶持奖励。
第七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知名高等院校落户惠济区,建立研发机构,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
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惠济区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当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新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惠济区,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按所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30%奖励。
第九条对发展楼宇经济的扶持
(一)对楼宇投资开发主体的扶持
1.对符合惠济区楼宇经济发展规划,经区政府确认的新建单幢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不含机关办公楼、宾馆、酒店、商场、公寓等)的投资开发主体,按整幢楼宇入驻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5%,由区政府给予扶持。
2.对聘请、委托国家二级资质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商务楼宇,达到管理规范、贡献突出标准的,区政府将给予投资开发主体或管理主体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入驻楼宇项目的扶持
1.对新引进入驻楼宇经营且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10%,由区政府给予扶持。
2.对新引进出口创汇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10%,由区政府给予扶持。
第四章对原有企业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区内企业快速增长,设立企业贡献奖。
对当年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且年度增幅在35%以上的,按照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1%-3%,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建筑类、房地产企业按照以上标准的30%给予奖励。
企业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收入增幅在100%以上,按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倍予以奖励。
第五章对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扶持
第十一条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
对其他镇(街道)引进的项目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视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引进镇(街道)和项目落地镇(街道)按3:7的比例分成。
第六章对引进资金者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引进无偿资金(国家政策性资金除外)、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5%,由区政府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对招商引资的奖励确认
第十三条成立由区考评办、商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局委组成的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进资金的审核、认定和奖励工作。
未经初审、评审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奖励,由项目单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
提供有关凭证材料,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并建立管理台帐,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分别建档保存。
年终报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统一认定后,由区政府实施奖励。
第八章收费减免和优惠
第十五条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在惠济区办理各种证照的,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区及区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以上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惠济区以外为惠济区引进资金、项目的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奖励均为税前奖励,应缴税款由被奖励者承担。
对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只享受最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