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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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作者:柯上风

来源:《无线音乐·教育前沿》2013年第04期

摘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必须构建和完善教育行政监督体系。当前教育行政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资格制度形式化、专业意识不强、人员构成情况复杂、专业培训体系不完善、督导结果务虚化等问题,极大制约了教育督导水平的提升。文章着力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督学培养培训体系、建立教育督导职级制度、构建督学资格标准体系、完善继续教育制度等方面阐述加强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教育督导专业化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G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3)04-021-02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为了能更好地呼应人民的期待,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必须构建和完善教育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教育行政监督,确保教育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效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我国教育行政监督机构就是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是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构成。其督导的内容主要有:(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2]

2012年9月9日,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刘延东同志指出:国务院颁布《条例》和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推进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并通过跨部门的合作,形成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教育管理体系。《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督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对推进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与指导职能,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条例》并无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职权范围、经费数目和执法程序均无统一规定,使得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仍面临诸多问题,并必将极大地影响了教育行政监督的效果。“专业化可以被界定为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个组织起来的职业,通常(但不总是)由于从事这一职业需要专门、深奥的知识和才能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对社会的福利,获得履行它的特定工作的排它性权利,控制训练的标准和实施对其成员的

培训,同时,有权评估和决定工作如何进行。”[3]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必要条件,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资格制度形式化

督学资格界定和取得,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仍未能严格执行。很多督学没有岗位资格证书,或者即使持有,也往往是先上岗,后持证。[4]

(二)专业意识不强

部分地方政府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把教育督导部门视为养老机构,只将教育督导简单视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认为目的在于检查和考核学校、教师工作的优劣。对从事的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性没有充分清醒的认识,也就更无法以主人翁的态度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使其普遍存在“老头子、空架子、做样子”的现象。日前,一项针对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第36期全国省地督学培训班近百名学员的问卷调查显示:89.5%的被调查者所在地区没有出台文件落实督学的待遇,90.6%的地区没有实施督学职级制度,88.6%的被调查者表示督学的职业发展前景一般、较差或说不清。[5]

(三)教育督导人员构成情况复杂

当前,在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中,既有国家公务人员,又有事业编制人员;既有长期从基层学校等单位抽调、借用的工作人员,还有少量临时聘用人员,而大量兼职督学的构成情况则更为复杂。而在外国,教育督导人都是精通教育理论、教育管理理论与教育实践的专家。美国的督学一般都具有博士学位,并有多年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法国规定:大区督学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法国中学最高教师资格,或具有学士学位的省督学;在资历方面应是大学讲师或教授、高中教师或校长、师范学校校长或省督学。这种对督学的较高专业化要求,正是由发达国家强化、扩大教育督导的指导、咨询、服务职能所要求决定的。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差距就显而易见了。[6]

(四)督导专业培训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进行督学培训的学校主要是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相关的培训机构基本没有教育督导这个专业,甚至连教育督导的课程也很少开设,专业督学培训机构严重不足。督学培训的课程、师资、教材等资源都较为匮乏。同时,教育督导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当前走马观花似的培训模式,很难短时间内帮助学员掌握督导方法与技能。

(五)督导结果务虚化

由于督导结果的公告制度和应用尚处探索阶段。督导结果往往不能起到应有的制约监督作用。督导结果的务虚化反过来严重制约其专业化发展。调查结果显示:督导结果受重视和运用程度较之以前有很大提升,但仍有40%左右的地区重视和运用不足。51.7%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地的教育督导整改建议落实情况一般,2.3%表示落实情况很差。[7]

我国的教育督导人员既是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又是教育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性的教育行政人员。我们要加紧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

二、加强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教育行政监督法制化进程的开始。各省、市、自治区及具有地方立法权相关地市应将落实《条例》要求与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着手修订地方教育督导条例。同时,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应尽快立项,加强调查研究,着手完善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适时推进《教育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等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监督的机制、体制,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性质、职权、人事管理和执法规范等等。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培养培训体系

要在部属重点高等院校设立教育督导专业,建立包括教育学、管理学、法学、教育督导史、教育统计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督导技术、教育科研方法等学科的课程体系。并在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更多的专业化督学培训机构,并完善督导专业化培训机制。

(三)建立教育督导职级制度

要逐步实现督学培养(培训)、选拔、任用、管理和职级待遇的有机结合,打通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发展的路径,进一步调动督导队伍特别是其中专业技术类督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育督导事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督学资格标准体系

要进一步规范督学资格认定程序,完善督学选聘条件和办法,形成督学资格管理的科学方法。同时,我们要进一步规范督学聘任制度、督学考核办法和督学奖惩制度。

(五)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学习型组织

要进一步完善督学继续教育制度,努力构建学习型教育督导组织。组织督学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加强同业交流与联系,及时了解教育督导动态,更新观念,掌握新方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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