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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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公路

一阶段竣工验收资料汇编

市村村道(水泥)路工程建设监理组

二 00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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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文件

号]19川交路[2014

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12个试点县交通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农村公路工程管理,进一步规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29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对满足竣工条件的农村公路国债、通达和村村通工程等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切实履行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以便今后进一步完善。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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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我省农村公路

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它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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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章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1)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规程及国家和

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

备以下条件;

(1)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

格的验收报告;

(2)批准的各项工程容已全部完成;

(3)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结论,且结论为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

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6)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7)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8)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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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30日,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一阶段竣工验收工作容

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的数量一致;

(三)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资料;

(四)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及质量评定资料;

(五)检查工程实体及有关资料;

(六)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七)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八)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

工程质量等级;

(九)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接管养护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容,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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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对工程质量

的评定得分权值为0.2,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

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70

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竣工

验收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1)。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

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四条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分别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见附件2)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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