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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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 8]63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

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

并报市劳动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粤办函[1998]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 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

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省一类标准执行,从510元/月调整为684元/月。

二、番禺区、花都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省二类标准执行,从450元/月调整为574元/月。

三、增城市、从化市原则上按原执行的类别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个别困难地区需要调低类别执行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我省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月标准折算的小
时标准
一类 860 4.94 8.3 广州
二类 770 4.43 7.4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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