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犯罪及国内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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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犯罪及国内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重,老年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重进一步加大,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老年人犯罪的划分标准与未成年人犯罪、普通主体犯罪在刑法上应当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此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是首次明确。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立法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老龄化加速增长阶段,2011年3月1日,老龄办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称,十二五时期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龄化形势严重,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新特征,老年人人群体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当下未富先老的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之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所以并不是说所有的老年人罪犯都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适用死刑,要想得到这样的从宽处理他们的最低年龄必须达到“七十五周岁”。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的特点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总结起来无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更多的老年人犯罪是源于长期以来对社会等不满而逐渐形成的犯罪心理。老年人犯罪虽然也是以年龄为标准来划分的犯罪形式,但是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一般主体犯罪在犯罪特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方面,老年人具备了更多的生活经验,犯罪手段可能更加隐蔽;另一方面,老年人由于身体的原因,他们很少从事高消耗体力的犯罪。老年人犯罪与其它群体相比,除了年龄上的差异,其生理,身体,心理因为所处的特定年龄阶段造成其犯罪表现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从犯罪主体上看,男性多于女性,绝大多数老年人犯罪文化素质较低。从犯罪类型看,激情犯罪较少,男性多以猥亵等流氓犯罪及财产犯罪为主,女性老年人犯罪多以盗窃为主。从犯罪手段来看,老年然犯罪往往表现出非暴力的特点,更加间接性和隐蔽性。从犯罪对象来看,老年人犯罪所选择的对象多为限制性为能里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二、老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理的合理性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在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无论是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来看,还是从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的方面来看,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势在必行。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落实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其合理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和中国自古以来的“矜老恤幼”传统是一致的。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周礼》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这是中国刑法史上最早的“矜老恤幼”规定。其次,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和其他国家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一致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上都设立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其他从宽处罚的条款。再次,老年人犯

罪从宽处罚原则和我国刑法的机能及刑罚的目的是一致的。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就特殊预防而言,老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近生命的终点,因此,对他们的改造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老年人犯罪同青壮年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处理老年人犯罪方面,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从宽处理。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

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证体系,从立法的高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只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才能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一)建立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老龄化突出的养老医疗问题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必须建立完备的保证体系,才能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让老年人老有所乐,在减少老年人犯罪的同时也为这个和谐社会建设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二)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发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从社会的角度去宣传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真正的从国家的角度去重视这个问题,才能在家庭这个小的环节中起到好的作用。(三)司法机关要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防微杜渐,亡羊补牢”,不能一味的研究刑法对策,更应该深刻而建设性的进行犯罪预防工作。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老年人适宜采用缓刑等无需羁押的刑罚手段,因为如果宣告实刑,那么意味着要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包括监狱的修建,看守,衣食住医等环节开支。从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入手,往往犯罪的老年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的“苦衷”,行为人犯罪往往处于不得已或者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更应该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根源。

参考文献:

[1]康树华.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M].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5年.

[2]徐久生. 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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