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

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

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

(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

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前三个月内,通过所在的省级局正式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原因及确切延期验收时间,经总局研究同意,方可延期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验收采取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和集中评议的方式,由总局会同省级局确定验收专家组、具体验收时间及其他安排。

第十五条省级局负责准备现场验收所需材料(材料清单见验收申请表附表)并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及《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见附件3)会同总局及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验收

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各验收专家应根据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集中评议安排在末次会议上进行,验收专家组通报验收情况并听取被验收单位的意见。现场验收后,验收专家组须及时向总局递交验收意见及相关核实材料。

第十七条总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经研究后批准验收的,发文批准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并批准挂牌。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者,总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总局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已经批准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经调查评估后需实施整改的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附件2: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附件3: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

附件1:

编号:

国家质检中心

筹建任务书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建单位负责人:(签名)批准筹建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国家质检中心承担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

评估指南》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筹建任务书。

二、国内、国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和水平调研情况:填写调研的国

内、国际同类高水平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情况、设备配置、人才队伍情况、运行管理体制、检验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评价、特点分析、今后建设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发展思路。表格中填写概要内容,详细材料可另附。

三、筹建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应包括仪器设备水平、检验能力和水

平、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技术人员水平等)、科研能力建设(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申请专利)等方面。

四、申报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填写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领

域内包括的产品。

五、拟开展的按照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项目:填写项目

应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相符。

六、拟购置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主要关键设备:填写

能体现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关键设备,填写拟购

置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单价(万元)、数量、金额,及主

要关键设备的总台(套)数、金额,筹建过程中拟购置设备的

数量及总金额等。

七、实验室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实验室扩建(改造)方案、布局、

面积、投资预算、检验和研究用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八、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填写筹建过程中的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

应写明政府的具体支持措施。

九、引进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填写引进本专业领域内知名专家、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计划、

人才使用和培养的具体措施等。

十、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填写筹建过程中拟开展的

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相关专利申请等

方面的工作。

十一、筹建工作进度:筹建工作应在18个月内完成,应详细填写各阶段起止时间、主要工作及达到的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