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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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申请要求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规划管理相关 1.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 号)《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共同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粤质监科函 [2010]130 号)
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
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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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在批准筹建后3 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 18 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
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价工作。承建单位按照国家质检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对照、 , 《筹建任务书》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经省级局自评分数在 80 分以上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承建单位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后,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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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监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 12 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 (一)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国家质检中心基本原则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等要求。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突出重点,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特色。卫生、特色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国
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著的优势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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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二)设立基本条件:设立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五、验收要求验收要求验收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监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一)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技术能力和水平 1.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技术能力和水平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2.科研能力和水平 2.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科研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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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3.科技团队建设 3.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科技团队建设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4.运行状况 4.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运行状况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5.影响力和权威性 5.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影响力和权威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6.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 6.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二)验收条件:验收条件 1.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好运行条件; 2.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 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3.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4.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 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