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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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了解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地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
体内容,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2、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及应受的制裁,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认识到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权利,从而自觉地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2.当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遇到社会上发生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或伤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能够在不危及自己生命的情况下用正确途径求教,维护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
【教学重点】
①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②中学生要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教学难点】
①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②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教学过程】
以上海某大学生李某状告某超市导入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和地位
(1)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和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原因: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
2.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
(1)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2)生命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
(3)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原因: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是我们保持劳动能力、行为能力和快乐生活的条件。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1.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表现在两方面:
⑴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阅读小剧场—“当被强行搜身的时候”,回答下列问题:
1.请你设想事件可能发展的几种结局。
2.超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假如是你被强制搜身,你准备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答案:
1.(1)超市说检查是正常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顾客有义务配合。
(2)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去追究超市的责任。
(3)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法律途径
的保护。
2.超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假如我是那个消费者,我会:
(1)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打
“12315”电话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作为经营者,决不能以商店经常被盗为借口,随意怀疑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所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
分析案例:
设计目的:懂得执法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解搜查的合法程序。
情景一: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犯罪嫌疑人。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并说:“我们奉命搜查你的住宅,这是搜查证。”住宅主人允许他们进入屋内搜查。
情景二: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但住宅主人拒绝搜查,并不准公安人员进入。公安人员只好将住宅主人强行推开,暂时看管起来,执行搜查任务。
情景三: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对住宅主人说:“我们要搜查你的屋子。”住宅主人说:“请你们出示搜查证。”“什么搜查证,你不知道我们是公安局的吗?”“没有搜查证,不管什么人都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几个公安人员要强行搜查,住宅主人只好打110电话报警。
讨论:哪个情景中的公安人员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为什么?
哪个情景中的住宅主人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为什么?(学生发表意见,教师点评,结合法律导航的知识点。)
(延伸:教师搜查学生宿舍的做法虽然是出于某种教育学生的目的,也是不合法的。)
⑵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二.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问:有哪些行为会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杀人、殴打他人;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伤亡;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污染环境使他人死亡或残疾;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各种意外事故等。探究园:“案例研讨”
认真阅读并分析漫画,回答下列问题:
(1)杂耍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2)观众对这种行为能管吗?怎样管才合适?
答案:
1.违法。因为:让七八岁或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和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2.法律依据: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