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上海细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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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
一、企业资产
(一)净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尚未出具的、企业资产发生变化的,或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非新设立),需提供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进行考核。
3.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二)厂房
4.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厂房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厂房需提供租赁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如果涉及转租的,从申请单位到厂房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需提供完整,且所有租赁合同需在合同有效期内。
该类资质包括钢结构一级、二级,幕墙一级专业承包资质)。
5.如果一家企业同时拥有幕墙及钢结构资质,企业拥有的厂房可以共用。
6.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二、企业主要人员
(一)主要人员的基本要求
7.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8.企业主要人员要求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人员不予认定。
9.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10.除注册人员外,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不要求获取证书时所在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11.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具有多个专业、工种、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人拥有注册建造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考核。
如: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其中一名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工程专业,只能作为一名有效注册人员进行考核。如果该人同时拥有结构专业中级职称和施工员证书,可以同时作为职称人员进行考核,但不可以作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12.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不累加计算考核,按照每个类别资质的标准要求,以企业所有人员作为考核范围分别进行考核。拥有多个专业、工种、岗位证书的,可按照申请的各类别资质分别予以考核。
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其中一
名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可以分别作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时,其中一名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以分别作为两项资质的有效人员进行考核。
13.企业主要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
14.凡上级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15.企业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除以下情况外,其他情况均不予认可:注册在上海的施工企业在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技术工人可以作为本企业有效的技术工人申报。
16.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征地劳动力安臵人员、上海本市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资质申请前,提交相关材料后可以予以认定。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上海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
1)、本企业的申请报告
2)、本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海本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本企业及分公司的社保缴费明细表或核定单(需有企业名称和社保登记号码)
(2)协保人员
1)企业的申请报告(附个人的情况说明)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年龄要求:男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
3)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原单位与下岗人员三方签订的保留劳动关系协议
4)本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为个人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证明应有个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3)、征地劳动力安臵人员
1)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附个人的情况说明)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征地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聘用单位为个人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证明应有个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二)个人业绩要求
17.只有在施工资质设立及增项时对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出了业绩要求,要求提供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
18.个人业绩对完成年限的要求与相应的企业业绩相同。均为近
5年或近10年完成的项目。
19.“业绩要求不少于2项”中的“项”是指独立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20.业绩指标为“...1项或...2项”的,只需满足其中任一指标即可。
如建筑工程二级总承包业绩中要求“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企业申请房建三级总承包资质时,只需提供两项地上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即符合要求。
21.业绩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做限制。
22.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经理变更的,只有工程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