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直销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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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销、直销与传销

直销就是直接面对客户的销售方式,省略了中间环节,

比如戴尔电脑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降低成本,及时得到市场反馈。直销与分销是相对的,分销就是通过中间渠道销售,在厂商与顾客之间存在渠道分销商,比如批发商、零售商与店铺等等,而直销是不存在这些东西的。联想电脑就是采用分销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厂商把库存的压力转移到了分销商身上。而传销既不同于直销又不同于分销,在传销中,分销商与顾客是一体的,一个人既是产品的分销商,又是产品的使用客户。在传销体系中,还存在典型的金字塔结构。

从形式上看,传销活动与直销渠道似乎是相同的,其中也涉及到产品,于是会有人会以此作为争辩传销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直销与传销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没有产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渠道就无法持续存在;而传销活动中可以没有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甚至可以是砖头瓦块、人头或符号,即使如此,传销活动还可以继续下去。

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产品必须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在辨别直销与传销时非常重要,即一种渠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表现为它能够为企业销售产品服务,为消费者获得产品服务,为整个经济体实现产品的流通服务。如果没有这三层涵义,那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传销恰恰在这三个层面上否定了自己:第一,它不是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而出现的;第二,他并没有让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产品;第三,它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不具备实现产品流通的功能。

四、传销在法律条款中的概念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对传销行为作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7条更进一步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1)拉人头,即组织者或者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

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骗取入门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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