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调处情况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黎川县调处山林纠纷情况汇报
黎川县调处山林纠纷情况汇报
黎川地处赣闽边界、武夷山脉中段西侧,属山区县,是全省的重点林业县之一。全县总面积259.1万亩,其中林地面积197.6万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制的转换,林业资源的逐步开发和利用,群众的林权意识逐渐增强,山林纠纷呈高发态势。特别是林改以后,山林争议也愈加突出,山林纠纷矛盾占所有社会矛盾纠纷有很大的比例。现将我县山林纠纷调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山林争议基本情况
(一)山林纠纷的原因
我县山林权属争议的发生原因多样,但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历史原因,解放以后,经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及由于迁移、婚嫁赠与、继承等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林业三定和四固定时的工作不细,出现了不少山林权属重复分配,或漏登漏分山林,造成了不少山林权属争议。三是70年代贡献给国有的山林,协议书四至界限不清,以及有些村组将已贡献给国有的山林82年三定时又重新登记发证而出现的山林权属争议。四是林业三定时,划分给个人的自留山、责任山四至界限不清,没有明显地物标,地名的座落乱填写,以及当时人们对山林不重视(特别是荒山)造成的山林权属争议。五是越界或在他人在山上造林,以及跨乡(镇)和在国营山上造林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六是封建宗族观念引起的原山归原主意识造成纠纷。七是林改中部分责任心不强的外县技术人员勾图有误、部分农户指界有误导致发证错误而造成纠纷。
从山林争议的特点和种类看,我县出现的山林纠纷种类繁多,一是跨省争议,我县与福建省光泽县、邵武市、建宁县三县市交界,与该三个县市均有边界山林争议;二是跨县争议,我县与资溪、南城、南丰三县交界,与该三县也同样出现山林争议;三是县内争议,其中存在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集体与集体、国有与集体等等多种争议。
(二)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山林权属争议增多,群众来信来访也随之越来越多,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1、国有林场和集体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大多数国有林场的现有山林都是60年代社队贡献给国家的以及国有林场向社队购买的,当时的献山协议并不规范,协议内容不清楚明确,购买山林的四至界址也不确定,在82年三定时就出现含糊不清,加上64年四固定时未发证,所以出现很多纠纷。如华山林场与洵口村、渠源村、荷源乡等的山林纠纷。
2、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权属界址纠纷,64年虽然搞了四固定,对山林权属相对进行了固定,但全县除厚村等一、两个乡(镇)发了山林执照外,其他乡(镇)都未发山林执照,当时各乡、村、组按四固定调整的山林各自经营,而到林业三定登记发证时,很多地方仍按调整前的山林登记,故而又出现很多纠纷。
3、对林业政策不懂,而引发的山林纠纷。林业三定时有不少地方是以土改时的土地证为依据来分配自留山和责任山。本次林改中,很有些人认为这次应归还原山,要求以土地证要山。(三)林改中山林权属纠纷
1、乡(镇)、村干部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吃不透,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中用法不当。群众对乡村干部的处理不相信,加之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很多群众一定要到县上访后得到政策性的答复或亲眼看过法律、法规、政策条文的规定后才愿接受处理。
2、合理而不合法的山林权属纠纷。这类矛盾纠纷多发生于集体和国营、村小组和村委会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60年代到70年代,国营和村集体分别以贡献、征集、调用等办法从村小组得到山林、各类协议又不明确,特别是村集体调用村小组山林创办林场多为口头协议,82年林业三定时则将山林权属落实到村委会,经过多年经营后村级林场几乎无一存在,且大部
分山林已转包或流转,村小组多次提出要求归还山林,林改中又规定集体经营的山林可名保留山林总面积10%。这种情况造成了山林权属纠纷,群众认为要解决,因此出现纠纷矛盾。
二、我县山林纠纷调处的主要做法
山林争议调处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我县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遇到纠纷不回避、不推诿,力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一是大力宣传。宣传林业政策,让千家万户、人人皆知林业政策,处理争议时反复强调必须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站在政策和法律的立场上,无私公正的处理山林权属争议,不违反处理程序。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村二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支书、村主任和基层调解员对本乡(镇)、村的情况熟悉,积极开展山林纠纷隐患排查,主动调解,确保矛盾不出村,纠纷不出乡,问题不上交。
三是多管齐下,打击和教育并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并重。用法律武器,做耐心细致的工作,防止和打击地方封建宗教势力,强化法制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坚决打击极少数人故意借机制造事端。在调解工作中,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各自优势和特点来解决山林纠纷矛盾。四是积极探索“案前”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主动调解。遇到山林纠纷,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处,若协调不成,县山纠办提前介入,与乡(镇)政府联合调处。五是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原则。坚持调解为先,从“案前调解”至“全程调解”,注重事实依据,不到万不得已不裁决。
六是完善调处机制,及时调处纠纷。通过加强“信息网络,预测预警,定期排查,调处责任”机制建设,对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山林权属争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确保林区的稳定和谐。
三、做好下一步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设想
1、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加快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树立克难攻坚的思想,敢于碰硬,敢于啃硬骨头。
2、进一步规范程序,建立和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操作规程。从调处的申请、审查、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调解处理、调处结果送达、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到位,防止和避免因操作不规范或程序不到位引起争议的反复、群众不满及错案的发生。每一起争议案篇二: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山林土地水事纷争的调处工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使全乡山林土地水事权属争议调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确保了我乡经济社会稳定较快的发展态势。
一、基本情况
我乡有x个行政村,林地面积xx万亩,与xxx,xxx,xxx,xxx4个乡镇毗邻。近年来,随着木材市场走好,林地价值不断攀升,山林土地纷争也不断增加。目前,全乡山林权属案件达11宗,面积800余亩,其中跨省争议的1宗,面积200亩,跨乡争议的1宗,面积200亩,乡内争议的9宗,面积400亩。这些纠纷给我乡的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探索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是摆在我们当前一项新的重要课题。今年以来,重点抓好2宗时间较长、争议激烈、随时诱发群体问题的大宗案件。经过艰苦努力,目前已有1宗形成了乡政府裁决文书,同时完成了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3宗矛盾纷争调解;接访群众15批次,共34人;有效地维护了全乡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主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