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不包含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变更【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不包含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变更渔船主机、
主尺度、总吨位及渔船所有人
XX市农业农村局无发布
一、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939J*********
实施清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办理项编码:**********939J**********3
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不包含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变更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及渔船所有人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XX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939J
委托部门:无
法定办结时限:1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办理流程图: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jlszwfw/bsznxq/?taskCode=**********939J**********3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特别程序:无
受理条件:1、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2、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办理地点:XX市府前东路1555号民生大厅2楼26号窗口农业农村局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二、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通办范围:全市
联办机构:无
中介服务:无
数量限制:无
审批结果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样本:无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是否网办:是
网办地址:******/jlszwfw/bsznxq/?taskCode=**********939J**********3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职业资格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农林牧渔,准营准办,资质认证
网上办理深度:3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是否涉密:否
是否免责:否
权力变化情况:2019年机构改革从水利局调整到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XX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责任人:XXX
预约方式:无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充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
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
4.送达责任:将XX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捕捞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渔业捕捞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