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第四类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23、第四类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23、第四类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一、《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甘政办发【2012】2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

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 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

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校园主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车辆减速带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应平整,道路应硬化,并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应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

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应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一)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

(非全寄宿制)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

(非全寄宿制)学校

全寄宿

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11.40 15.00 20.00 32.00 初中11.40 20.00 25.00 34.00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平方米/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二)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运动场地设置标准:完全小学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初中12班等规模学校均建有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全小学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鼓励学校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全小学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米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0.5平方米/生,初中不低于1平方米/生。

第十三条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

学校类别

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 13.13 12.25

初中8.56 6.66 15.31 13.41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规划要求指标、基本要求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平方米/生,初中5.5平方米/生)和食堂面积(1.7平方米/生)。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配齐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或图书馆、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警务治安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配齐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能够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完全小学、初中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设计应符

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第十六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米。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换气设施。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教学、办公、住宿等用房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和取暖设施。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装备配置

第十七条学校装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和?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装备配备标准?规定,配足配齐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育装备。装备配置要坚持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同时,学校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公用经费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要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育技术设备。

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应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

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初中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小学、初中音乐、美术器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体育、卫生设备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心理健康教育设备按照?甘肃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标准(试行)?(甘教厅…2010?70号)配置。

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应根据课程及教学需要,配置开展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技专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每校至少配备一间公共交互式多媒体教学教室,每个班级教室(功能教室)配备多媒体远程设备,实现信号到室(桌),逐步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配备人手1台计算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小学生机比12∶1,初中生机比10∶1;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师机比至少达到3∶1,逐步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四)图书馆(室)。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

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和电子阅览计算机。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设备。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

(六)校园安全设备。

所有学校均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城镇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均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甘政办发…2002?42号)要求,结合教育发展需要,科学配备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配备标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9,县镇为1∶21,农村为1∶23,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0%以上;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3 5,县镇为1∶16,农村为1∶18,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以上。中小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

第十九条学校专任教师学科、年龄和职称等结构合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心理健康教师必须经过教育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小学新补充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新补充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长任职要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其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

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校长实行公开聘任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3—6年,可以连任。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参加每5年一轮的全员培训。学校应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每30名小学生、40名初中生配备1名学生生活管理员,并将之纳入教师编制管理。寄宿制学校或600

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城市中小学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农村学校要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二十三条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3%。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学校德育活动丰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落实校本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

门审定的教材。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学。

第二十七条课堂教学设计应科学、完整,体现课标要求,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化教学环节,精心设计作业,提高教学效益。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采用多元、发展性评价指标,全面评价学生学业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安全和国防等教育工作。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两课两操,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发展学校传统体育项目,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艺术教育,发展艺术兴趣小组,每学年举办一次学校文艺活动。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国防意识,磨练学生意志,锻造坚强体魄。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开展营养与健康教育,落实?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3号),实施健康监测,做好常见病与传染性疾病的群防群控,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2%以内。做好预防近视眼教育工作,近视眼年新发病率控制在7%以内。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当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学校要制定教学常规制度并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辅导与批改、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等教学环节有明确的常规要求,定期检查、总结、分析。教务档案管理科学、规范,教师严格执行有关教学常规,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

第三十一条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家访制度,每学年对每个学生家访不少于一次。加强班主任培训。建立

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绩效工资要向班主任倾斜,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设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共同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组织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并建立起年级间、学科间教学观摩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积极探索网络教研,鼓励教研形式多样化。

第三十五条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教研、学生、后勤等工作的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教学班24个以上的学校设立教科室。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

任人。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设置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审计合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公布结果。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加强对学生饮食、住宿、校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于21∶3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小学学生到校时间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50分,夏季不早于7时30分;初中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30分,夏季不早于7时;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睡眠不少于9小时。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

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举办校中校,不设重点班或实验班,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小学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流失学生复学责任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变更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

第四十六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注重营养搭配和饮食卫生,保证学生身体健康。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建立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免杂费资金、薄弱学校建设工程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五十条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

支付资金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校园校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五十五条各地执行本标准,在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应与实现县市区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要求有机衔接,保证持续发展。

第五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非完全小学参照本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达 标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中小学、各位督学: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9号)要求,区教育局决定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 各中小学及教学点立即对照《“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检查表》全面开展自查,于10月23日前将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的检查表报至区教育局督导室(三所中心校和沈巷各中心小学将所属学校及教学点的表格集中报送,可发送扫描件)。督导室将成立督导组(人员另行通知)进行重点抽查。各督导组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20条底线要求督导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b912858919.html,)。 二、网络问卷调查(教育部数据中心近期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开通后及时进行) 10月25日前,各校要组织不少于1%的义务教育学生、教师参加网络问卷调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912858919.html,),三所中心校和沈巷各中心小学可组织局管学校按分配名额进行问卷调查。学校要根据《“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调查问卷》对参加

网络问卷调查的师生进行相应培训。 网络问卷调查名额分配(至少):褐山小学15人,二坝中心校46人,凤鸣实验小学20人,清水小学15人,汤沟中心校52人,白茆中心校36人,雍镇中心小学16人,螺百中心小学15人,沈巷中心小学30人,五显中心小学14人,星辰学校12人,翰文学校30人,新世纪学校14人,育文学校10人,育才学校17人,八角学校8人,黄山寺学校6人,三十二中15人,清水中学8人,黄渡中学5人,五显中学6人,螺百中学7人,雍镇中学5人,裕溪口小学5人。 三、几点说明 1、关于多层校舍建筑楼梯,每幢少于2部的,请注明建设年份。 2、关于开水供应设施设备,已配备直饮水设施的请注明,至少要保证学校提供开水(即问卷中“由学校食堂或伙房烧水”,视同达标)。 3、关于厕所,请注明水冲式厕所或旱厕,注明男女学生数、男女蹲位数。 4、关于66人以上超大班额,请注明实有超大班额数、年报超大班额数。 5、其他底线要求力争达标,若有特殊情况请说明。 附件: 1、"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检查表 2、“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调查问卷

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汇报

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汇报 坪山新区坪山中学 深圳市坪山中学创建于1949年,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与新中国一起成长,是一所公办初级中学。近年来,特别是坪山新区成立后,学校的硬软件建设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逐步建设了理念文化、行为文化、视觉文化、景观文化等一套完整的文化系统,形成了“德育领先,艺体见长”的办学特色,开始了品牌学校的追求。按照坪山新区党工委书记杨绪松提出的“打造新区王牌学校”的要求,坪山中学在校长林俊红等学校领导团队率领下,励精图治,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学校确立了包括“基本理念、一训三风、办学理念、治校理念、口号誓词”等内容的学校理念文化,秉承“文化铸校,和谐兴校”的办学理念,积极践行“厚德,笃实”的校训,已形成“德育领先,艺体见长”的办学特色。学校重视教师专业发展,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及特长的培养,注重培育积极健康的学校文化,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稳定居于新区前列,已成为一所校风好、质量高、有特色、具一定影响力的优质学校。 1.生均占地面积。 学校占地面积40000㎡,1906名学生,生均占地面积20.99㎡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25796㎡,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13.53㎡. 3.体育运动场地。 学校现有38个教学班,有300米环形田径运动场1个、能容纳1200人的体育馆1座、室外塑胶篮球场4个,排球场1个。 4.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学校现有普通教室38间,计算机室3间,语言实验室1间,音乐室2间,舞蹈室、管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

多功能室、图书室、广播室、电视台、团队活动室、心理辅导室、保健室、综合档案室、科技室各1间,物理实验室3间,化学实验室3间,生物实验室1间,物理、化学、生物仪器室、准备室各1间。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按标准化学校标准配置,内部设备均达到省一级标准。 5.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 学校现有教师办公室7间,行政办公室10间,会议接待室1间,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教工食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单身教工宿舍26间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6.班额。 学校现有38个教学班,1906名学生,平均51人/班。 7.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教学设备设施种类、规格、数量严格按照《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配置,达到省级标准。 8.生均藏书量。 学校现有藏书61000册,生均32册。 9.师生比。 现有教职工165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149人,师生比为1:12.8。 10.校长任职资格。 林俊红校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她先后参加西南大学教育管理硕士的学习,参加了全国校长高级研修班和北师大全国校长管理创新研修班等等培训学习,在学习中提升,在学习中发展,已经成为富有教育激情,充满教育理想,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和专业能力学习型、专家型的教育管理者。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她坚持以人为本,关注青年教师成长,她勤奋、细致、严谨的管理风格深受教师好评。林校长是广东省首批中小学校长工作室培养对象,深圳市“十佳优秀校长”,深圳市学科带头人,坪山新区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 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 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现有学校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标准。 二、设置与规划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学校,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置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置一所初中,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一年级适龄儿童不足30人的地区必要时可设置教学点,乡(镇)中心小学应逐步建成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并满足学生寄宿的需求。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区域人口密度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并充分考虑流动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学校的总

小学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自查报告

小学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自查报告 根据下发的xx督〔XX〕6号《关于转发《xx省义务教育 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xx小 学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xx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有关文件,领会精神,成立了以校长王xx为组长,副校长马xx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学校教育发展办学水平自查自评小组”,对照《xx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 细则》的核心指标和普通指标,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条逐项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我校办学条件自查情况报告如下,望批评指正。 一、学校基本情况 xx小学地处xx市环城东路,成立于1957年。学校现占地面积5780平方米,其中建筑总面积2100平方米,现有学生504名,设12个教学班,是全日制六年制公办完全小学。现有教师30名,其中本科学历9人,大专学历18人,中师毕业3人,小高17人,小一7人,小二6人。教师学历合格 率为100%,义务教育入学率为100%,毕业率、合格率、巩固率均为100%。 二、核心指标

办学规模 学校服务范围为xx市xx办事处二社社区,菜市社区,陈方六七社,学生主要来自xx社区,菜市社区,陈方六七社,xx村及租住在学校附近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服务半径为1.5公里,学生上学方便适宜。校园布局合理,实现了“绿化、美化、净化”要求。 班额 我校为全日制完小,有12个教学班,最大班额为54人,大部分班级都不超45人。 学校用地面积 学校现占地面积5780平方米,生均11.5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 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为2100,生均4.2平方米。 体育运动场地 学校没有专用操场,校园即为操场,共1500多平方米,为红砖硬化校园,无环形跑道,场地只能满足学生一般活动。 实验教学仪器 实验教学仪器达到《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基本要求。 体育器材配置 器材室配有体育、教学等仪器器材设备。校园内有篮球架一副,乒乓球台5副,羽毛球场地一个,秋千架一副,跷跷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 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根据《关于重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稿》的要求,特制定本办学标准。 一、学校布局、规模、班额 (一)学校布局 农村小学、初中的布局,应根据县、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城市小学、初中学校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尤其是本地适龄儿童少年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及其增减的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并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学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就近入学。 学校布局不合理或原有布局对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安全带来不良影响和有严重隐患的,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迁建。学校布局调整要经过科学论证,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二)学校规模、班额 根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学校类型

非完全小学 完全小学 初级中学 特殊教育学校 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适宜规模 4班 6班,12班,18班,24班、30班班额 30人≤45人/班≤50人/班≤12人/班≤10人/班12班,18班,24班,30班 二、办学条件 (一)学校占地面积 小学、初中生均占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0㎡、25㎡。 (二)学校建设用地及建筑标准 1、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绿化用地指学校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执行教育部建标109—2008基本标准: 学校类型班额 4班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23、第四类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一、《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甘政办发【2012】2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

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 主要指标 指标1: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普通教室:城市学校面积达到67㎡、农村学校达到61㎡。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达到86㎡;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达到96㎡。图书室:使用面积小学6个班达到80㎡、12个班120㎡、18个班170㎡、24个班220㎡;初中12个班181㎡、18个班261㎡、24个班340㎡、30个班420㎡。微机室:使用面积达到86㎡。语音室:使用面积小学达到86㎡、初中达到96㎡。 指标2:体育运动场地。消除土操场;小学设1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60米以上的直跑道;初中设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指标3:教学设备配备。各类教学设备配备达到省颁标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 指标4: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均不得低于15台。 指标5:生均图书数。小学30册、初中40册(不含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指标6:师生比。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

1:21、农村1:23,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1%。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1:15、农村1:18,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5%。 指标7:专任教师学历。小学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5%,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25%。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5%、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达到2.5%。 指标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小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2%。初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10%。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小学)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2009-03-03 15:06:14| 分类:电教特室配备 | 标签:标准类|字号订阅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总结研究、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根据此标准,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极大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效推动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办学基本标准》是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而修订,是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提升。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新标准查找不足,“一校一案”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域总体规划,积极启动推进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争取用5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本区域的规划进度表。各市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表请于2018年6月底之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初中学校建设等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省组织对各市、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省教育厅2007年颁布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学校规模和班额 (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 1.生均用地面积 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 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 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 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 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2.体音美器材设备 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完整版)学校办学条件

学校办学条件、规模、建设和改善情况 一、学校基本情况 固义学校是一所农村寄宿制小学,始建于2006年,2009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位于武安市冶陶镇东2.5公里,固义村东南方位。学校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19平方米,拥有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目前全校12个教学班,学生350余人,其中住校生150余人,在编教师16人,职工3人,代课教师3人,临时工5人,共计27人。班班都有多媒体。有电子备课室,图书阅览室,仪器实验室,微机室,音乐室,美术室等,各室齐全,装备科学、合理。学校遵循“质量强校,特色立校”的办学思想,以“快乐成长”为办学特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我校成为学生学习的乐园、艺术的殿堂、和谐的校园。 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有分管领导,组织网络建全。学校安装了校园监控探头21个,为保障校园安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学校食堂餐厅可供三百多人就餐,食堂卫生达标,学校免费供应饮用纯净水。学校厕所能满足学生课间如厕需要,有水冲设施。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各类课程,积极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专题教育活动,学校严格落实每天1小时“阳光体育”活动,体育艺术“21”专项教育活动正常,学校打造以“傩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富有特色。多年来,学校立足规范,精细管理,追求卓越,努力办百姓满意的教育,坚守素朴循真、求实固本的办学理念不动摇,坚持以质量立校,以“厚德”为校训,通过努力,形成了“文明、守纪、求真、创新”的校风,“严谨、朴实”的教风,“勤奋、上进”的学风。 二、近期打算 目前学校重点工作是: 1、明确方向目标、落实责任。积极实施我们已初步形成的办学总体思路,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紧紧依靠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办学总体目标。与时俱进,进一步认真分析、研究确定学校办学理念、目标、方法等。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04]2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

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doc 二〇〇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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