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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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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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Ⅱ-2:小学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各指标省定标准分别为:生均占地面积中心城区≮15M2,中心城区外≮20M2;生均建筑面积≮5.2M2;实验室数量5轨以下≮1个,6-7轨≮2个,8轨及以上≮3个;实验室使用面积≮86M2;仪器室面积≮43M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365元;学校计算机生机比≮10:1;生均图书≮25册;生与教职工比设区市19:1,县镇21:1,农村23: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100%;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85%;在校生年巩固率≮99%;表Ⅱ-3: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填报说明:各指标省定标准分别为:生均占地面积中心城区≮20M2,中心城区外≮25M2;生均建筑面积≮6.4M2;物理实验室数量11轨以下≮1个,12-15轨≮3个,16轨≮4个;化学及生物实验室数量11轨以下≮1个,12轨以上≮2个;物理、化学、生物仪器室准备室数量与实验室数量相对应;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使用面积均≮96M2;三室准备室面积均≮20M2;三室仪器室面积均≮42M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695元;学校计算机生机比≮10:1;生均图书≮40册;生与教职工比设区市13.5:1,县镇16:1,农村18: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8%;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70%;在校生年巩固率≮97%;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填报特别说明:学生: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小学(包括独立设置的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下同)学生数据提取来源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1,列4]。

初中(包括独立设置的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下同)学生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1,列3]。

(1)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减去体育馆面积,[行4,列1] – [行10,列1]。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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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名称:1.2 学校类型:1.3 学校级别:1.4 学校地质:1.5 学校成立日期:1.6 学校创办者/主管单位:1.7 学校办学宗旨:2.学校建设与设施2.1 校舍建设:2.1.1 教学楼:- 教室数量及面积- 实验室数量及面积- 多媒体设备配备情况2.1.2 办公楼:- 教师办公室数量及面积 - 行政办公室数量及面积 2.1.3 学生宿舍:- 宿舍数量及床位数- 宿舍设施配备情况2.2 实验设备与器材:2.2.1 自然科学实验设备: - 物理实验设备- 化学实验设备- 生物实验设备2.2.2 信息技术设备:- 计算机数量及配置情况 - 广播电视设备2.2.3 体育设备:- 操场及场馆设施- 器械设备2.3 图书馆:- 图书馆藏书数量- 阅览室面积及座位数- 多媒体设备配备情况3.教学管理与师资队伍3.1 教学管理机构:- 学校领导组织架构- 教务处设置及职责- 学科组织架构3.2 师资队伍:- 教师总人数- 中小学教师比例- 教师学历及职称结构-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情况4.学生管理与教育4.1 学籍管理:- 学生入学条件及流动情况- 学籍档案管理4.2 学生考核评价:- 考试制度与成绩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4.3 学生保健与安全:- 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预防保健与应急措施5.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5.1 课程设置:- 学校课程方案- 课程结构与年级划分5.2 教学实施:- 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 教学材料与资源的使用5.3 课外教育:- 学校课外教育活动方案- 俱乐部与社团组织6.家校合作与社区服务6.1 家长沟通:- 家长会议与家长学校活动-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6.2 社区服务:-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校园规章制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校舍建设管理办法:指定了学校建设与设施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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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冀教基[2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省办学历史悠久,义务教育学校是全省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
幸福祥和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渠道和载体,是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群众期
盼的重要建设项目。

河北省教育厅(2019)92号文件《河北省义务教
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类型比较明确、要求比
较现实、范围比较全面的办学基本规范,是全省受助义务教育学校开
展教育教学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设置,
课程安排,办学场所建设,实施素质教育,办学经费,教育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其中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是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类型,
并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全省义务教育任务,必须保障“同等学力”,遵循“人性化、整体化、系统化”的原则;课程安排是规定义
务教育学校的课程要求,必须科学安排,内容充实,要求横向融合、
纵向深化;办学场所建设旨在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教育教学建
设提供有力保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办学设施规范合理;实施
素质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
展学校的社会实践教育;办学经费按照原则,强调省级及地方经费要有序投入,完善收入来源;教育制度建设面向未来的义务教育学校要明确学校教育管理规范和学校评价管理,探索创新教育模式;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培养模式,实现师资力量快速增长。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不仅树立了义务教育的的坚实的机制,还赋予了义务教育实践者明确的办学指导方针和标准,为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规范化、综合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实施这项标准,必将以更加完备的实践方式,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总体办学质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冀政办[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07〕10号2007年4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1997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基础教育阶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审批了一些改制试验学校。

这项改制试验,对缓解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要求,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健康发展。

二、农村地区(含县城)改制学校,从2007年秋季起不再按改制政策招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设区市市区改制学校(整体改制学校和依托名校举办的改制学校),从2008年秋季起不再按改制政策招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三、各市在当地公办学校保证义务教育实施的前提下,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依托名校新建的改制分校,经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独立的民办学校,与原依托的学校完全脱钩,并履行民办学校批准注册等法律程序。

改制分校转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妥善安置改制学校教师。

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改制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安排。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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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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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管理及组织1.1 学校法人资格1.1.1 学校应具备法定的学校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1.1.2 学校法人应为具有合法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学校办学目标1.2.1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办学目标和办学方向。

1.2.2 学校办学目标应综合考虑学生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1.3 学校办学规模1.3.1 学校的规模应根据当地的教育需求、教育资源和物质条件来确定。

1.3.2 学校规模的确定应符合教育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1.4 学校管理体制1.4.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

1.4.2 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

2.师资力量2.1 教师资格2.1.1 学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教师资格相关规定,持有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

2.1.2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2.2 教师人数及结构2.2.1 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学需求,确定教师编制和人数结构。

2.2.2 学校应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确保各学科教学的质量和数量。

2.3 教师队伍建设2.3.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发展机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提高教学水平。

2.3.2 学校应定期评估和培训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3.学校教育教学3.1 教育教学目标3.1.1 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应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要求。

3.1.2 学校应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多方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2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3.2.1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

3.2.2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应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适应学科发展的要求。

3.3 教学方法和手段3.3.1 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启发式教学和实践教学。

3.3.2 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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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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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12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12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6月2日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教育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并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河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全文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四条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作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冀教基[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4〕2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入小学、初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二)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

各公办小学、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片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划定范围(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小学、初中入学。

民办小学、初中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并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报经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二、工作措施(三)明确组织实施主体。

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6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6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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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在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四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依照《河北省各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度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五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和市级的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应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第七条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状况的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

小学和初中各自的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即综合差异系数),要求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状况重点评估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评估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

第九条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由评估组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多种方式对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河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每6个班1个篮球或排球场。
城区至少篮球场和直道60米田径场1个
150米环
13
生均绿化用地面积
≮0.5㎡
1800/525=3.4
515/185=1.2
328/116=2.8
14
体育与健康
体育1小时/天,2次眼操/天;体质健康及及格率不低于90%
15
在校学习时间及睡眠时间
走读:≯6小时;早晨上课不得早于8点。寄宿睡眠≮10小时
38万/525=724
6
电脑配置(生均图书)
≯10:1;标配网络教室;单人单机
38台
20台
7
图书配置(生均图书)
≮25册;每年新增不少于应有总量的1%
一万册/525=19
3450/185=19
1300/116=11
3699/215=17.2
8
教职工与学生比
县镇1:21;农村1:23
525/34(1:15)
3
生均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和食堂生均面积
≮5.2㎡(不含学生宿舍);≮5㎡,食堂≮2㎡
2330/525=4.4
702/185=3.8
693/116=6
1390/215=6.5
4
实验室
科学:5轨以下≮1个;6-7轨≮2个;
8轨以上≮3;使用面积≮86㎡;
仪器室面积≮43㎡
2个
1个
5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365元
16
教学及辅助用房
普音体美计多媒图书
河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序号
项目
小学
五小
杨小
泉小
下小
备注
1
办学规模(班);班额(人)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教育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义务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基础阶段,对于学生的成长和未来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确保河北省的义务教育学校能够提供优质、均衡的教育环境,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办学基本标准。

二、标准内容1、学校设施:学校设施应满足教学需求,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同时应注重设施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功能性。

2、师资力量:教师数量应满足教学需求,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育内容: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应学生的个体差异和特长培养。

4、教学质量: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同时应注重教学反馈和改进。

5、学生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体系,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思想教育,同时应学生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6、家校合作: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同时应注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施措施1、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标准的具体要求和评估方法。

2、加强宣传和培训,让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入理解办学基本标准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3、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标准的落实。

4、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标准实施情况,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反馈。

四、总结与展望制定并实施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为了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标准的实施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未来,我们将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需求,不断优化和完善办学基本标准,为建设更加优质、均衡的教育环境而努力。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办学目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以育人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薄弱学校办学标准

薄弱学校办学标准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建设类学校占地面积: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20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25平方米。

建筑面积: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6.4平方米。

普通教室:小学不小于61平方米,中学不小于67平方米。

实验室:见电教站。

图书室:见电教站。

计算机室:见电教站。

其他(办公室):教师人均占地4平方米。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5平方米。

锅炉房:小学8—10平方米;中学15—20平方米。

厕所:小学生均0.19平方米;中学生均0.15平方米。

浴室:小学16—20平方米;中学25—50平方米。

厕所蹲位:小学:男生每蹲位25人,女生每蹲位12人;中学:男生每蹲位30人,女生每蹲位15人。

运动场地:小学:18班及以下有200米操场,24班及以上有300—400米操场;中学有300—400米操场。

食堂或伙房(操作间8平方米)、其他用房、淋喷头数、围墙及大门、护坡(按实际测算需求)。

要附平面示意图和其他类明细建筑二、人事类专任教师:小学职工比例1:21,中学职工比例1:16.三、勤工俭学办:双斗桌按2个学人套计算。

(人数除以2)四、教育科:《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6人。

提倡小班化教学。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外出打工,自己跟着长辈或亲戚在家里的农村孩子。

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原则上是指出县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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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18 号) ,为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10 一2020)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 市、区) 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 1 -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 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 2 -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农村完全小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12 个教学班,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2—30 个教学班;城镇完全18—小学和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36 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8—36 个教学班之间.小学班额50 人。

居住分散一般不超过45 人,初级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适当缩小办学规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远期规划班额应控制在40 人以内。

第三章办学条件第八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分中心城区( 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新城区,以下同) 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两类。

中心城20 平方米;区小学一般不低于1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中心城区以外小学一般不低于20 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25 平方米,寄宿制中小学相应增加生均占地面积。

本《标准》- 3 -颁布以后新建小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20 平方米,新建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25 平方米。

第九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 /T0385-2006)及《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 试行)》( 冀教备[2007]5号),( 试行)》( 冀教备[2005]4《河北省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建设标准号) 、《河北省中小学校多媒体教室建设标准冀教备( 》( 试行)[2005]4号)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频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要符合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校舍应当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

其中:小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 兼多媒体教室) 、图书馆( 室) 、体育器材室等。

初级中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理化生实验室、仪器室、- 4 -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技术教室、图书馆( 室) 、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等。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设合班教室。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置图书馆、科学类探究实验室。

第十二条校舍生均建筑面积( 不含学生宿舍) ,基本指标5.2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6.4 平方米;规为:小学不低于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10 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按照小学不低于 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平方米,5 5.学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2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1 平方米。

0.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第十四条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完全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4小学18 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初级中学应当设置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九年一贯制学校18 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7 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300—400 米的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中小学校均应当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应当设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每所学校应当建一块不低于200 平方米的健康快乐园地。

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学校运动场地,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在中心城区,已有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 5 -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师生开展体育活动及其他必要的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至少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和直道田径场一个( 小学60 米,初级中学100 米) 。

第十五条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小学科学实验室,应当达到《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 冀教备[2007]5号)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

教学仪器配备应当达到《河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冀教备[2007]5号)、《河北省小学数学和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 试行) 》( 冀教备[2007]5号)的基本要求,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选配要求。

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365 元;初级中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695 元。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河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冀教政体[2002]47 号) 、《河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冀教政体[2002]47 号) 、《河北省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 冀教体[1991]10 号)及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的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配备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每间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 6 -备学生用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10:1。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十八条学校图书装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 室) 规程( 修订) 》( 教基[2003]5 号) 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

馆( 室) 藏图书内容应当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

馆( 室) 藏图书,小学生均不低于25 册,初级中学生均不低于40 册.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读物,逐步实现图书馆( 室) 的计算机管理。

馆( 室)藏图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九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的原则配备取暖设施,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4℃。

第四章师资队伍第二十条校长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品德高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掌握教育工作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相应层次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5号)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颧(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学管理- 7 -人员和非教学人员( 包括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勘(勤)人员) ,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非专任教师比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寄宿制学校应当按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辅导员和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辅导员纳入教师编制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三条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应全部合格,专科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合格率85%;初级中学专任教师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达到98%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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