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优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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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地位法》应该包括三大部分: (一)对军人地位的法律解释。享有军人地位的公民主要指:军人、退役 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本法为他们提供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证。 (二)对享有军人地位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给予界定和法律保护。 包括: ——对军人自由、荣誉和尊严的保护; ——军人所应享受的工资、补贴、奖励、休假、住房权利,健康保护和医疗 救护权,军人的粮食和被装保障以及商业——生活服务; ——军人在所有权与税收方面享有的优惠待遇,军人享有的保险与赔偿损失 权; ——军人的受教育权和在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 ——军人在婚姻方面应享受的保护; ——军人在乘坐交通工具与邮寄邮件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军人起诉不法行为的权利; ——公民退役与劳动就业的权利; ——军人在对生命和健康危害极大的特殊岗位上和特殊时期所应享受的特殊 待遇; ——为国或因公牺牲、致伤、致残军人的优待、抚恤和保险; ——军人配偶在就业、择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脱产深造方面 享有的优先待遇; ——军人子女,特别是在边、远、分散执勤点上服役的军人子女在教育、择 业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丧失扶养者的军人家庭成员的社会保护; ——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和武装冲突中履行兵役义务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补 充优惠、保障和补偿。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简称“三 红”。
• (二)社会优抚的项目 1.褒扬革命烈士 2.伤残军人抚恤待遇 3.社会优待 4.军人退役就业安置 5.死亡抚恤 • (三)社会优抚的标准
(四)我国社会优抚发展沿革 (一)解放前的社会优抚制度 (二)解放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优抚制度 (三)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优抚制度
三、士官退役就业安置政策 • (一)退役安置 • (二)复员安置 • (三)转业安置 • (四)退(离)休安置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 • (一)军队退(离)休干部的条件 •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 •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方式
第四节 伤残军人抚恤待遇
一、伤残军人抚恤概述 • (一)概念 • (二)对象 • (三)分类
• (三)军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军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防法》应 尽的责任和军人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 《军人地位法》的制定,将将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法律体系,体现“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执政、治 军理念,进一步调动广大军民献身国防事 业的积极性,有效促成和谐社会的建立,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五章 社会优抚
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 •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 (二)社会优抚的特点 (1)社会优抚的对象是社会上具有特殊贡献的一部分人 (2)社会优抚工作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国家 与社会的责任。 (3)社会优抚是优惠性保障措施,相比其他保障对象而言, 优抚对象的贡献和牺牲是针对于国家和社会 。 (4)社会优抚是一种荣誉性的社会保障措施,具有赞颂和 表彰的含义。
第三节 军人退役就业安置
一、军人退役就业安置概述 • (一)军人退役就业安置概念 • (二)军人退役就业安置的内容 安置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就业安置 2.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安置 3.对农村义务兵的退伍安置 4.士官退役安置
二、义务兵退役就业安置的政策 • (一)义务兵退役就业安置的对象 • (二)义务兵退役就业安置的方老战士。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 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 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 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指原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的一部,在长征途中奉中央 指示向黄河以西发展时,因战、因伤、因病等原因离开部队或与部队失去联系而失 散在各地的部分人员。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 《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政 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给 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 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 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 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 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 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 待。
二、伤残军人抚恤待遇的对象及事故范围 • (一)伤残军人抚恤待遇的对象 • (二)伤残军人抚恤待遇的事故范围
三、伤残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 (一)伤残等级的划分 • (二)伤残等级的评定 • 1.伤残等级的评定内容 2.伤残等级的评定权限
四、伤残军人抚恤待遇与抚恤金 • (一)抚恤待遇 • (二)伤残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标准 2.伤残抚恤金的发放
第二节 社会优待
一、不同对象的优待 • (一)现役军人家属优待 • (二)烈士子女优待 • (三)伤残军人优待 • (四)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
二、社会优待项目 • (一)生活优待 • (二)医疗优待 • (三)交通优待
三、社会优待的优待金制度和经济补助制度 • (一)优待金制度 • (二)经济补助制度 1.经济补助的对象 2.经济补助的标淮
(二)社会优抚的基本原则与形式 • (一)社会优抚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的原则 (2)社会优抚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3)社会优抚对象新老兼顾原则 • (二)社会优抚的形式 (1)社会保险式的优抚保障 (2)社会救济式的优抚保障 (3)社会福利褒扬性的优抚保障
(三)社会优抚的对象、项目与标准 • (一)社会优抚的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 役指战员)。 2.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 3.复员退伍军人 4.革命烈士家属 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6.病故军人家属 7.现役军人家属
第五节 死亡抚恤
一、死亡抚恤的概念、对象及其认定 • (一)死亡抚恤的概念 • (二)死亡抚恤的对象及其认定 1.革命烈士 2.因公牺牲 3.病故军人
二、一次性抚恤待遇 三、定期抚恤待遇 • (一)定期抚恤待遇的由来 • (二)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条件 • (三)定期抚恤待遇标准及发放
四、特别抚恤待遇 • (一)享受特别抚恤待遇的条件 • (二)特别抚恤待遇的标准
罗援:关于尽快制定《军人地位法》的提案
• 罗援: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军事科学学学会副秘书长,少将,研 究员,博士生导师。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的权益不能仅仅看成是“优待”、 “照顾”等人文关怀。我国应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国情和国 际上通用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军人地位法》,切实对军人的权益和 保障做出法律规定,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 《军人地位法》是国家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优待、抚恤、 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合 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 《军人地位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军人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军人、退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和社会 保护方面的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军人的义务 要求军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无条件地执行 其所受领的任务。正是由于军人所肩负义务的特殊性,国家才有必要 为他们提供优惠、保障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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