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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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所需材料

1、对哪些案件可以进行移送?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可见,新法和《办法》均强调,环保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对案件做出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决定后,发现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才需进行移送,而非一移了之。

2、移送前需完善哪些手续?

完善案件移送前法定手续,才能确保移送合法高效。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进行违法排污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无需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外,对其他3类行为均需在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且相对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方可移送。对此,环保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义务,在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固定后,方可启动移送程序,否则,存在退卷或者诉讼隐患风险。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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