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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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鄂纪发﹝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
(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抄送财政部门;
(二)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工资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一)依据开除公职的政纪处分决定,通知和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办理受处分人编制注销手续;
(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通知书,办理对统发工资单位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分人多发的工资、津贴;
(三)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二)组织协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抄送处分决定等文书,并督促协调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切实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报告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到位。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

处分决定机关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
组织送达处分决定,以及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抄送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

《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制度。

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的;
(二)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和注销编制的,或者违规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受处分入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
(四)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
(五)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组织人事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批准或者作出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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