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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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高速、一级和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单位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第3条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满足检测频率、及时指导生产、严格控制质量的原则。

第4条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评定

第5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6条 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

第7条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采用完全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同时提供委托合同。

第8条 建设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采用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并向项目质监机构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9条 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包括人员技术力量、仪器设备配备、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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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地试验室评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评定申请书》;(附件1)

2. 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外省检测机构提供);

3. 等级检测机构授权书;(附件2)

4. 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外省检测人员提供);

5. 外委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提供接受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

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

第11条 工地试验室评定工作程序:

1.工地试验室经授权或委托设立符合评定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建设单位对申请评定的工地试验室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初验合格后签署意见,统一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3.质监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评定,考核采用核对、现场操作、考试和样品比对等方法进行,授权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考核过程;

4.质监机构对考核合格的工地试验室,颁发《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和“工地试验室证书专用章”;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颁发证书和证章。

证书、证章由质监机构统一制作,有效期至本合同工程全部结束。

第12条 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13条 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如更换需经项目质监机构批准,一般检测人员更换需经建设单位批准。

第14条 本合同工程结束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随意调离,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

位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15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使用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统一的试验检测表格和报告格式。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16条 工地试验室在取得《合格证书》前,所有试验必须由授权检测机构或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频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17条 取得《合格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质监机构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且只可为本合同工程内容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出据试验检测报告。

第18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按照授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19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20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档案制度,保证资料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21条 检测人员都应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22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加强对新规范、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掌握,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23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等级检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

24条 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不胜任工作的检测人员应加强培训,必要时经有关单位同意后及时予以更换调整。

第25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试验和质量自检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26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所有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初验,施工过程应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级质检体系的正常运行,做到用数据指导生产和控制工程质量。

第27条 质监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评定时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2、有无超越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3、检测人员在岗情况及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

 4、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及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5、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第28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将其授权检测机构列入违规记录予以公示。

第29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和伪造检测人员证书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列入违规记录予以公示。

第3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规违纪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31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3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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