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2014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区域国际组织方面,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 非洲联盟(非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阿拉 伯国家联盟(阿盟)等。
(二)通过联合国的政治机关解决 国际争端
• 1.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 2.安理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 3.秘书长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执行 大会及安理会托付的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 职务(第98条) 。(2)秘书长可将其认为 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件,提 请安理会注意(第99条)。斡旋、调停、 调查,被授权负责维和部队事宜,等等。
• (1)起诉institution of proceedings
• 提交请求书application起诉或者提交特别协 定special agreement 起诉。1)一方起诉;2) 协定,无原告和被告;3)原告送请求书, ICJ送一份给被告国应诉。
常设仲裁法院
• 常设仲裁法院只有两个机构:常设行政理 事会、国际局,还有一份仲裁员名单(panel)、 一套程序规则。荷兰海牙的和平宫,The Hague,“国际法之都” 。
• 每缔约国提出至多4名仲裁员,组成 “各国 团体”(national group)。1993年PRC恢复在 PCA的活动,选派4名新中国的首任仲裁员: 王铁崖、李浩培、端木正、邵天任。新补: 许光建、薛捍勤、刘楠来。
(四)常设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
• 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建立了混合仲裁 委员会 。1872年阿拉巴马仲裁案(the Alabama Claims Arbitration) 。1928 年“帕尔 马斯岛仲裁案”。
•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0 年PCA正式建立。1899年《公约》在程序规 定上被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公约》所更新 。
bellum),但《联合国宪章》第2条禁止非法 使用武力或威胁,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原则。因此,战争/武力方法是非法的。 • 这两项原则紧密相关,共同构筑了《宪章》 和平方案的基础。
和平解决争端的历史发展
• 重要文件:1)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公约》,常设仲裁法院 ;2)1919年《国际 联盟盟约》,创建国际常设法院;3)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凯洛格-白里安 公约》,废止国家的战争权。4)1945年 《联合国宪章》,Art.2(3)“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原则”和Art.2(4)“不得使用武力 或武力威胁”。
国际法院的法官
• 临时选派的专案法官(judge ad hoc)。 • 国际法院设有书记处。
• 国际法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各1人。前任院长 是英国籍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2006-2009年),首位女院长。 前任院长是日本的小和田恒(2009-2012)。 现任院长:彼得·汤卡(Peter Tomka),斯 洛伐克人,2012-2015。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与解决方法
• 法律争端(“可裁判的争端”)和政 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但 有时难区分。 1979年伊朗人质案 ,1974
核试验案(澳大利亚、新西兰诉法国, ICJ).
• 强制方法(compulsive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反报 (retortion)、报复(reprisals又称“报 仇” )、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干 涉(intervention)和战争等。
仲裁的特点
• 仲裁裁决是终判,不得上诉。
• 国际仲裁与司法解决的区别:1. 常设的国 际司法机构 v. 据仲裁协定组织起来的仲裁 法庭;2.司法机构和法官据法院规约和规则 组织和安排,仲裁员是当事国自选;3. 依 据国际法 v. 适用法律由仲裁协定规定。4. 司法判决有法律制裁的性质,仲裁的强制 性较司法解决小。
诉讼管辖权
• 4)应诉管辖(forum prorogatum,又译“默 示接受管辖” )制度:被告国应诉构成当事 国同意方式 。科孚海峡案。
• ICJ诉讼管辖都是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 上。
• ICJ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且是终局 判决,不得上诉。不服的可申请法院做出 解释。安理会得做出建议或决定以执行判 决。复核程序同于诉讼程序。
概述
• 国际刑法与武力的使用。
• 管辖权是国际诉讼的基础。据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国际司法解决程序只有在国家自 愿接受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 (二)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 ICJ是常设国际法院的延续。 • 海牙被誉为“国际和平与司法之都” 。 •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1946年《国际
2.ICJ的当事者
• 只能是国家。
• UN所有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 然当事国,此外,非UN会员国在某些情况 下也可成为ICJ的诉讼当事国和《国际法院 规约》的当事国。
• 3.ICJ适用的法律 • 国际法,《规约》第38条,国际法渊源。 • ICJ的管辖权: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4.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法院规则》。
国际法院
• 1.法官judge • 15名法官,9年,得连选连任。选举:大会、
安理会分别表决,简单多数通过(8票), 常任理事国无veto。 • 中国籍PCIJ法官:王宠惠(1921-1939); 郑天锡(1939-1946,广东人,郑斌Bin Cheng)。中国籍历任ICJ法官:徐谟(1946 -1956年),顾维钧(1957-1968年,国 际法院副院长),倪征日奥(1985- 1994),史久镛(自1994年,2003-2006 年院长)。
国际争端的种类与解决方法
• 非强制方法包括:1.政治方法(“外交 方法”或“非司法方法”non-judicial methods);2.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 司法解决)。
• 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方法的区别:前 者无拘束力,但较灵活;法律解决对 争端双方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节 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
• 一、外交方法 • (1)谈判 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争端
常设仲裁法院
• PCA转变为还可解决国家与国际组织或个人 间、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同私人间争 端的有广泛管辖权的机构。105个成员国。 PCA对国际争端解决的广泛介入 。 1994年 成为联大观察员.
•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CA 担任该案的书记官处. 2013-
5.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 ICJ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 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 大会பைடு நூலகம்安理会;经大会授权的UN其他 机关及各种专门机构。
• ICJ咨询意见是向UN机关提出的,故无 需征得国家同意。
• 咨询意见无拘束力,但有相当的权威 性。
6.ICJ诉讼程序
仲裁协定与仲裁条款
• 仲裁条款常见于双边通商条约,但往往还 要签具体的仲裁协定。
• (三)仲裁的特点 • 解决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仲裁是一种
“自愿的管辖”voluntary jurisdiction。 • 在国际法院,个人无出庭资格,且通过法
院解决时国家一方常主张主权豁免。故仲 裁多用于解决国家与私人间的经贸争端。 • 仲裁是介于司法解决与国际争端的政治解 决方法之间的一种方法, “准司法方 法”(quasi-judicial methods)。
第三节 和平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
• 一、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一)国际仲裁的概念和种类 • 两个主权国家自愿将争端提交给它们
自行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 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
国际仲裁的概念和种类
• 1.狭义的,双方是国家,公法性的仲裁 。 • 2.广义的,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外国的自
political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 二、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 (一)概述 • 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2的《关于争
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既有政治方法也有法律方法(司法解决)。政治 方法中既有非武力的也有武力的方法。
• ICJ只对当事国同意接受其管辖的案件有管 辖权。国家同意ICJ管辖的方式:
• 1)协定管辖(据现行条约的规定)。条约 保留。2008年8月俄格冲突。
• 2)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订一份特别协定 compromis。北海大陆架案。
• 3)任意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当事国事先声明就《规约》第 36条第2款对四种问题的争端,接受法院的 强制管辖。提交声明时可对强制管辖权附 加保留从而限制其范围。
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 案例 • 概述 • 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 • 和平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
Case Concerning Fisheries Jurisdiction
(Spain v. Canada)
• 西班牙渔船在加拿大海岸线外捕鱼时被加 公务船登临并拿捕,船长被逮捕。西班牙 要求ICJ宣布加拿大在公海上登临西班牙船 舶并对船上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违反国际法, 并赔偿损失。加拿大认为ICJ无管辖权,它 1994年声明接受ICJ强制管辖的第四项保留, 排除了ICJ对“缘起和关于”它对在1978年 《多边合作公约》确定的西北大西洋渔业 组织管理区域内捕鱼之船采取的保护与管 理措施及其实施的争端的管辖。
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最普通的方法. • (2)斡旋与调停 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由
第三方介入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斡旋人 不参与谈判,调停人参与谈判并提出建议。第 三者提出的建议均无拘束力。 • (3)调查(inquiry)与和解(conciliation“调解”) . 旨在查明事实,为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创造条 件。报告和建议无法律拘束力 。“彩虹号” 事件。布赖恩条约也称“冷却条约”。
然人或法人,由国际仲裁机构依据国际法 进行。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可向 国内法院请求对中心裁决的执行 ),国际 商会(ICC),伊美求偿法庭。 • 3.国际商事仲裁, 私法性的仲裁:双方完 全是私人或法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斯 德哥尔摩的仲裁院. • 私法性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由国内法决 定,而公法性仲裁则取决于国际法。
(二)仲裁协定与仲裁条款
• 法律依据是仲裁协定或仲裁条款。 • 仲裁协定有两种: • 1.为解决今后争端而签的仲裁协议,即“一
般仲裁协定”general compromis。1899年签、 后经1907年修改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公约》,常设仲裁法院 。 • 2. 争端后签的仲裁协定,即“特别仲裁协 定”(ad hoc compromis)。英法大陆架仲裁 案。
• WTO争端解决机制,磋商、斡旋、调解、 调停和仲裁,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 。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华盛顿公 约》 。
二、国际法院
• (一)概述
• 国际司法解决程序:争端当事国将它们之 间的争端提交国际性的司法机构进行解决.
• 国际司法机构增多 。ICJ是世界上唯一有一 般管辖权的常设性法院。有特殊管辖权的 国际性和区域性法院或法庭:国际海洋法 法庭、 ICC 、联合国行政法庭、欧洲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非洲司法 与人权法院、前南庭、卢庭、塞拉利昂特 别法庭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WTO争 端解决机构及其上诉机构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渔业管辖权案(续) I.C.J.,1998
• 问:1. 西班牙向国际法院提交争端的 法律依据为何?
2. 加拿大接受ICJ强制管辖所做声明中的 第四项保留是否有效?
3. ICJ为何裁定其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概 述
•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历史发展 •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有“诉诸战争权”(jus a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