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记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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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最低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 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亿元;经济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首次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0%,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股东出资方
式。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由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公司的住所。
1.订立公司的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股东不按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额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的该出资额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
设立方式一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
设
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
由发
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为2-200,其余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
人在中国境内居住。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东资本要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1)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东总额。公司全体
发起人首席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在公
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交足。
(2)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的总额。出资
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相同。
3.股票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6.由公司的住所。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认购其股份;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 )
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记忆表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人数可以为一人;股东可
是自然人、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
(1)
设立条件
3.
4
.
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
(2)缴纳出资;(3)选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向社会公
开募集股份;(3)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之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购人可按照所缴纳的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
1.股东会的职权。
(1)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
由职员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坚实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的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务作出决议;(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决议;(10)修改公司的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诉事项股东以书
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
2.股东会形式一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召开临时会议。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购人缴纳股款或交付的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的、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4)申请设立章程。
①公司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公司成立情况下,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额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购人
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是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基本相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聘用的,解聘的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决议;审议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的形式 -- 股东年会和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锁定人数的2/
3 ;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5)监事会提议召开;(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
4.股东大会的召开。与有限责公司一样。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型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时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