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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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
作者:王秋丽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12期
摘要: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得到了通过,修正案对于一审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对于案卷移送不再适用起诉复印件主义,而是采取全卷移送主义。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给检察公诉工作带来影响,检察机关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关键词:案卷移送检察工作应对措施
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是指检察院审查后将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法院的方式或形式。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及其重要的。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言“公诉方式与一个国家的审判模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其程序设计是否科学,甚至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1]。关于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全卷移送主义,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起诉状一本主义,我国在1996年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时,对全卷移送主义和起诉状一本主义进行了折中采取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也就是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得到了通过,修正案把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改为
全卷移送。在采取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司法实践的这十多年的中,由于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存在许多弊端导致对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给检察公诉工作带来影响,检察机关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一、新刑诉法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新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65条对案卷移送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改为17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案卷移送具有重要作用,它会使庭审程序运行模式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通过过滤、分流和为庭审做准备等功能的发挥,庭前审查程序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制约起诉权的滥用,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对法院的庭前审查范围和庭审活动会产生很大影响。从这个方面
来讲,庭审能否公正、顺利进行与案卷移送制度密切相关,合理的案卷移送制度是庭审公正、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毋庸置疑,一个案件在开庭之前法院通过法律规定的步骤来处理管辖、受理与否、证据、是否开庭等问题,庭审过程中,主持整个庭审的程序和方向的法官需要事先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特别是实体问题。因为通过审查起诉状能够明确相关程序性问题,对实体问题的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不同的做法。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借鉴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的做法,规定庭前审查程序中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法院审查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法官主导法庭审判对查明案情有着明显的作用,这样做又存在弊端,法官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后容易先入为主,对被告人产生有罪的预断,影响司法裁判的中立和公正。为了避免法官产生庭审前的预断,1996年再修改刑诉法时采用了复印件主义,就是不再移送全部案卷的实体内容,而是移送诉状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这样一来法官在审判前对全部案卷的接触减少,又能了解到部分案件事实,避免产生过多预断。但是,在最近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实行复印件主义的做法,被认为不但没有解决预断问题,反而致使书面审理倾向更为严重,刑事程序也未能走向对抗[2]。
一般认为从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全卷移送主义到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复印件主义是一种进步,有利于减少法官对案卷材料的过分依赖,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十多年过去了,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时,又改回到了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全卷移送主义状态呢?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案卷的部分移送不能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辩护律师在阅卷的过程中能看到的只有主要的证据复印件,没有办法看到控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被告人轻罪、无罪的证据材料,这样不利于辩护律师充分准备庭审辩护,影响了法庭审判中对抗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法官不能接触到全部案卷,在庭审过程只能查看控方现场提交的证据,大多数情况下等庭审结束,法官再私下阅读检察机关移送全卷后,根据案卷隔日作出判决。这两个方面的弊端是导致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改回全卷移送制度的主要原因。
二、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对检察公诉工作的影响
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给对检察公诉工作带来了影响,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在庭前审判人员就掌握了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根据这些案卷材料,审判人员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庭审的焦点,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提高审判的质量。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主要证据进行“取舍”,这就使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复印件移送制度下,检察院和法院对定罪量刑“主要证据”的范围界定存在分歧,虽然《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由于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同,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主要证据”的取舍还存在很多“可操作”之处。案卷移送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主要证据”的取舍
有更认真的态度、更合理的标准,这样才能解决检察院和法院对定罪量刑“主要证据”的范围界定存在的分歧。
三、检察机关在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后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案卷移送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案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质量。公诉人要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认真了解案情,发现问题,为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认真核对。要认真做好《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要保证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公诉人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目前在我国,由于受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因为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所以办案人员一定要认真有耐心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
案卷里比较重要的材料是审查的重点,例如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就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会出现一些问题。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书的文号;2、鉴定机关的资质;3、鉴定人的资质;4、鉴定人的数量;5、签名、印章、鉴定时间;6、鉴定的过程;7、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二)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一般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作为承载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搜集主体、查证程序、表现形式均须合法。如果说客观性系证据自身的属性,那么,合法性则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