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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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国人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 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 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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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 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 品,即知识产品。 2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权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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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 世界知 识出版社, 2、《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刘春田 主编, 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 3、《知识产权法》,郑成思 著,法律出版社 4、《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吴汉东等著,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5、《知识产权法学》,张玉敏 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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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 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 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 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 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 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 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 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 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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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2、虽同为绝对权利,但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 产权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依赖法律 的保障。 4、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要让位于物权。 5、两者的权利期限不同。 6、两者的客体同为财产,但他们的价值在质和量的规定性方 面都不相同。
(二)知识产权利用的类型
1、法定使用和约定使用的区别 2、约定使用的种类
(1)转让 (2)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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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定质权 (4)设定信托
2、法定使用的种类
(1)合理使用 (2)法定许可使用 (3)强制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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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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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4)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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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的利用
(一)知识产权利用的意义
1、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途径 2、联接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桥梁 3、限制知识产权行使效力的方式
2.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 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人权意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 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 利;这两项权利联系在一起,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 人权。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法律文件,以不同的立法取向 对知识产权的人权蕴意做出了说明。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开端制定 了一系列国际性、地区性人权宪章,使人权成为国际法 的调整对象之一,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由此具有了国际 人权意义。 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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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 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 私有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 与制度变迁的结果。 “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 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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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体财 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 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 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 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 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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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 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 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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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 (2)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成果权;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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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 这三类用语描述了非物质财产领域权利范 畴的变化,鉴于相关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的 规定与我国法学界的约定,我们可以继续沿 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但不要拘泥于传统 权利体系的狭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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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原始主体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 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 继受主体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 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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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科的特点
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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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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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 “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 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 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 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 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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