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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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育的惩罚

教育惩罚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1】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惩罚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是指教育者或教育集体有意施加的足以影响受教育者生理、物质或精神需要满足程度的举措。

一、学校教育中惩罚的类型

从惩罚是否具有合理性来看,可分为合理的惩罚与不合理的惩罚两类。合理的惩罚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性:首先,具有合法性。就是指应在法律所允许的围施行惩罚。其次,具有教育性。惩罚应符合教育要求,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非惩罚本身。要充分考虑实施惩罚的时间、地点、情境、学生的个性及心理承受力等。第二,符合道德规。惩罚应在道德所允许的围施行。由此可知,既是合法的、合道德的,又具有教育性的惩罚是合理的惩罚。除此之外,合理的惩罚必须指向被惩罚者的过错行为并在惩罚实施后起到一定的警示或对过错行为的遏制作用。不合理的惩罚笔者主要从下列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不合法性,是指惩罚者所实施的惩罚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给学生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体罚是行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其次,不合道德性,是指有些教师不体罚学生,而是嘲讽、挖苦和歧视学生,抑或是暴露学生的稳私、践踏学生的自尊等。1984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第4条规定:教师应该不歧视、讽刺学生。再次,不合教育性,由于学生具有个体差异性,假使合乎法律和道德规的惩罚,但具体到学生个体身上不一定都能发挥教育的作用。

同样的惩罚,对于有些学生来说是合适的,能够达到教育效果,但对另一些学生来说,不但没有教育作用还可能产生相反作用。例如,对于性格外向的学生来说,当众受到严厉批评,能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甚至心灵受到震憾而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然而,对于性格向、自尊心强或者有自卑心理的学生来说,这种形式的惩罚只会加剧其反对情绪。相反,私下的教育惩罚或许更适合于他们,更有助于他们认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并改正。在现实教育中,教师往往忽视不合教育性的惩罚,其实,这种惩罚与前两种惩罚危害性同样大。

从惩罚的动机看,笔者认为可将惩罚分为以下四种。即报应性惩罚、恕道性惩罚、感化性惩罚、惩戒性惩罚。首先,报应性惩罚,“是通过向违纪学生施加相应的痛苦体验,企图达到使其赎罪的目的。关注的是违纪学生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之程度。这种惩罚方式追求的是一种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3】即对别人作恶就是对自己作恶,似乎要让被惩罚者明白害人如害己的道理。然而,殊不知以此逻辑推断,报应性的惩罚会给违纪学生带来痛苦,这也是一种恶。所以这种以恶报恶的惩罚又是不道德的。因为惩罚的本质是矫正过错行为而非抵罪。其次,恕道性惩罚,是指教育者以宽仁之道对学生的过错行为实施的惩罚。摒弃了对过错人强行施加痛苦体验,而是用宽容的态度和讲道理的方法。第三,感化性惩罚。是教育者指对过错者的心灵施加影响,扫除迷惑,安抚创伤,引导心的积极力量,塑造恰当的行为,使其在心受到感动和醒悟。第四,惩戒性惩罚,是指教育者对过错人的警戒性惩罚,这种惩罚的出发点不在于教育性,而是强制性的制止过错行为的再次发生。这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

从教育者或教育集体有意施加的影响对受教育者生理、物质或精

神需要满足程度看,可分为生理性惩罚,物质性惩罚,精神性惩罚。首先,生理性惩罚。是指以武力或外在强制手段对被惩罚者身体施加一定程度痛苦的惩罚手段。例如:罚站、罚跑、罚劳作或额外作业、罚禁饮食或睡眠以及对身体进行打击。【4】这样的惩罚是简单易行,包括常规体罚、超常体罚和变相体罚。其次,物质性惩罚,是通过剥夺过错人的某种物质性利益责罚学生的违规行为。常见的物质性惩罚有: 没收物品、赔偿财物、罚款、经济赔偿等。最后,精神性惩罚,是以引起学生心理、情感上的痛苦反应来责罚其过错行为的惩罚方式。常见的精神性惩罚有:使用否定性言语或语气进行斥责或恐吓、批评或漫骂,剥夺某种特权或荣誉、隔离、行政处分等。

二、学校教育中惩罚的功能

自古以来惩罚被认为是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首先,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教育的过程就是使学生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学校就成为学生社会化的主要场所,学校就是一个社会缩影,是一种能够将个人和连接起来的具有真正社会意义的中介组织,对学生来说,人格的全面发展比智力的发展更重要,使学生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能适应社会生活。其次,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有助于维持纪律,保证校园秩序的正常运行。学校是个大集体,所有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纪律和秩序的基础上展开的。纪律保证了校园正常秩序的,而惩罚维护了纪律权威性。涂尔干认为,道德的基本要素是纪律精神,而纪律表现为规,规给我们一种强烈的权威感,“正因为有了道德规中的这种权威,道德规才成了真正的力,当我们的欲望和需求,我们的各种欲求变得过度时,这些力就会形成对抗作用”。【5】为了保证学校各种活动的顺利进行,惩罚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学校教育中惩罚的方式

笔者认为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主要采取的也是最基本的方式有下列两种。首先,惩罚与说理相结合。学校中的惩罚是运用强制的手段,对过错人施加某种痛苦以导向教育目的的消极教育方法,是建立在学生对外力的畏惧心理基础上的,如果学生受过惩罚后,羞于甚至惧怕做错事,容易导致对自己丧失信心、精神颓废、提心吊胆,不仅没能起到矫正错误的目的,反而可能引起学生对所坚持正确信念的怀疑。所以,必须把与学生思想水平和理解能力相适应的说理与惩罚很好的结合起来,并以说理为主。少用或禁用权力、下命令等。尤其简单、粗暴的惩罚,让学生懂得这样的惩罚对他们是有益的,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其次,惩罚与激励相结合。激励可以分为在激励和外在的激励,在的激励是指学生给予自己推动力,能够引起其省式的反思。外在激励是指学生通过寻求外在奖赏或诱因而获得的推动力。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既要坚持可接受性原则,还要坚持可撤销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是指惩罚具体方式的选择上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特征、个体差异以及社会角色等,要使得该年龄段学生可以理解和并能接受。而可撤销性原则是指当学生改正了错误之后,原有惩罚应及时撤销或停止。然而,惩罚的教育功能在于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但无法消除行为。所以,在学校教育中要将激励和惩罚结合起来,以达到惩罚的教育性目的。

四、学校教育中惩罚的原则

学校教育中的惩罚在实施时要坚持一定的惩罚原则。首先,慎罚原则。惩罚是一把双刃剑,不恰当的惩罚极容易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的正确与否没有一个正确的判定。笔者认为,当教育者不注意惩罚的方式方法,实施简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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