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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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法制建设回顾
1996年8月 国家颁布《煤炭法》。该法规定:矿长必须依法培训合格,取得 矿长资格证书;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 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1999年7月 原国家经贸委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办法》(13号令)
2001年以来法制建设
2002年11月,《安全生产法》正 式颁布实施,为依法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 据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
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建立的法 规制度体系

以《安全生产 法》为核心的
安全监管部门 和地方的规章

法律法规
制度

1
2


4
3
较为系统的安全 培训大纲标准
一系列安全培 训规范性文件
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项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
加强教育培训,提 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技能,作为安全生 产治本之策之一 。
国务院23号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 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 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 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国务院40号文
加强安全知识普及 和技能培训 。
国务院文件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 论述和指示,充分说明了安全教育培 训的极端重要性,是安全生产重要的 基础工作之一。
二、安全教育培训法制建设
2000年以前法制建设回顾
1954年 劳动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1956年 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 。
1963年3月 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事故案例二:南京“7.28”地下丙稀管道 泄漏爆燃重大事故
2010年7月28日上午,南京市栖霞 区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 地下丙稀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 22人死亡、120人受伤。事故原因 是个体拆除施工队擅自组织开挖地 下管道、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 挖掘机挖掘,导致丙稀大量泄漏, 遇点火源引发爆炸。有18名责任人 受到严肃处理。调查发现操作挖掘 机是无证操作(未经培训取证)。
事故案例一:上海“11.15”特别重大 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14时20分,上海市静 安区一栋正在外立面墙壁施工的20层 住宅脚手架发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 70余人受伤。
起火原因: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
查处结果:处理54人,其中26人追究 刑事责任、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调查除其他原因外,发现电焊工 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严重违反操 作规程。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 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对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 ຫໍສະໝຸດ Baidu资格准入管理,并定期接受资质复审考核
教考分离制度
保证安全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 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举办资格考试的单 位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强调指 出:“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 平和防范事故能力。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 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安全生产 培训绝不能走过场,不搞速成班。”要“大力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 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 格依法依规办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
张德江副总理在2011年年初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 话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完善面向基层、贴近实际、 载体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从业人员 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在7月21日 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他再次指出:“要积极开 展安全培训,发挥各级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切实 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 能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2000年以前法制建设回顾
1994年7月 国家颁布《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 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 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995年11月 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要求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倡导安全文 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经费保障制度
安全费用可用于安全技能培训支出; 企业要按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新上
项目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不
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
用支付
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规制度的行为, 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 地方政府关闭等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 罚款、剥夺终身从事该职业的权利、依法追 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主要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三、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的具体体现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事故的治本之策
普及安全知识、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的重 要手段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强化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全员培训制度 二、持证上岗制度 三、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四、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五、教考分离制度 六、经费保障制度 七、责任追究制度
全员培训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均有接受教育培训 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持证上岗制度
2000年以前法制建设回顾
1982年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 通知》中重申 “三级”教育培训。
1990年10月 劳动部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确立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制度
1991年9月 劳动部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同年11月又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大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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