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口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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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操作流程
一、接单
(一)基本流程
1、单单一致:要求提单、箱单、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的数量、金额、单价等必须一致。
2、根据货主提供的品名了解所需单证,查清商品编码,和对中文品名。
(将进口税率%、增值税率%在备注事项内注明。
)
3、和对申报人的资料:企业名称、企业代码。
(二)基本单证
1、合同(CONTRACT)
2、装箱单(PACKING LIST)
3、发票(INVOICE)
4、结汇税单
5、产地证
6、重量证
7、熏蒸证8、许可证9、报关委托书10、提单
(将缺少的单据在备注事项内注明,反应给货主或货代要求尽量提供)
二、换单
(一)基本流程:
1.首先是要得到国外客户的提单、货物的正本发票、箱单(需加盖外商印章)
2.想目的港代理咨询船到港时间、换单时间、换单地点、换单所需金额以及是否需要二次换单(二次换单的时间、地点、金额等)。
3.如果是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的话,还必须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4.船到24小时后,凭以上资料到船公司去换单,即凭提单等资料到船公司换回该批货物的提货单(舱单),
(二)所需单证
1.提单:一般要求正本提单,如实在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则要求提供副本提单及换单委托书(需盖提单上的收货人印章);
2.箱单、发票正本一式一份(需加盖发货人印章)
3.贸易进口合同正本一式一份(需加盖收发货双方的印章)
三、报检
(一)基本流程:
1.所有进口柜都需要向检验检疫局报检,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
2.货物的商品编码项下,监管条件是A的,则报检后需要到检务可出通关单,
3.录入报检信息:货物到港后,报检员在检务系统录入报检基本信息,向检疫局申报
4.查柜:如检疫局发出吊柜查货指令,则需待码头吊柜到检疫局查验场,查验科查完货放行后,单证流转到检务科后,才可以到检务出通关单。
5.收费放行: 到检务科缴费,出单,并放行
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二)入境报检的要求
入境货物应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产品强制性认证、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实施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联须经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审核备案。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并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属于大宗散装商品、进口食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局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
除此以外,由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调离到货物存放地,货主应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存放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手续。
由海港口岸入境的,除进口成套设备调离目的地检验外,均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完毕。
四、进口报关
(一)基本流程:
1.录单:报关单信息,在QP 系统报关单信息并向海关审单中心中发送报关
2.出单:待海关审单中心审核通过后,系统显示“接单交单”时,方可打印报关单
3.递单:准备好报关资料后到海关接单处递交报关资料
4.查验:若海关电脑布控查柜或人工查柜,则要待海关查验科查验完毕后,单证内部流转会通关科后,方可放行
6.打印税单:海关接单后打印税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银行支付税款
7.放行:海关审核单证或查验后审核单证无误后,加盖海关放行章
8.核销:报关单放行后,7-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服务中心打印收汇联及核销
(二)所需单证
1.提单、提货单及到货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合同、箱单、发票正本各一式一份
3.报关单正本(经营单位需要提供手写报关单,即报关单的基本信息要填写,如经营单位的中文名及10位海关代码,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等,备注栏要注明货物的用途、品牌信息等,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及材质规格等基本信息都要体现
4.报关委托书(海关报关协会监制的,一式三联),需委托方签字盖章
5.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入境货物报关流程图
查柜指令
(三)入境报关注意事项
1. 报关前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
确队进口税率。
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般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
(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
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
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特殊货品申报
①进口食品:
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
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
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②旧机电产品:
需提供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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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柜
1. 换提柜单
报关代理人或被委托人凭海关放行的提货单,
2. 码头提柜
①正常提柜:
司机凭提柜文件到达码头提柜,货柜来自疫区的需凭卫检单将货柜提到码头的国检消毒场做消毒,并凭单到卫检办公室让检疫员签名确认后,货柜方可离开码头;货柜来自非疫区的,则无需做消毒,提柜后货柜可以离开码头
②异常情况:
司机提柜后,若遇到码头响报警铃情况时,请司机不必惊慌,先将货柜停放在码头制定的位置,并及时联络报关员到场处理。
报关员将码头提供的异常出闸报告及相关文件提交到海关风险科后,风险科将会做人工起闸放行。
③提柜注意事项
(1)首先提柜前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
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4)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5)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3. 运输
运输过程中,遇到一切异常状况,司机应及时向调度反应,直至货物安全交到收货人指定地址。
六、核销付汇(进口企业办理)
1.进口企业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2.进口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及办理备案手续注意事项: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与现场操作有不符,请与各部门现场实际操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