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原)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德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上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德州市行政区内建筑业企业、事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础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业道德规范。在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指引下,坚持“双向服务”,面向会员单位,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德州市民政局(以下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0号。电话:0534-******* 邮编:25302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政府及上级社团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党的各项

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落实行业法规、规章,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贯彻执行情况,必要时提出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筑业改革理论、方针、政策;探讨建筑业发展方向,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建筑经济技术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引导和推进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动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四)组织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五)组织企业之间的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进技术进步;

(六)组织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提供、传递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编辑整理行业有关情报资料;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倡导行业自律;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在我市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奖的评选、评审活动,并向省和国家推荐优秀建筑工程;

(九)积极参加上级协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市内外友好团体的相互交流与友好往来;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吸收依法取得资质认证、营业执照并经当地政府确认的以下企业或单位,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类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内中央部属、省属建筑安装及相关企业;

(三)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管理机构;

(四)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同行业社团。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特殊情况下吸收名誉会员或特邀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三)在本市建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朋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由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协商推荐,有条件时可召开会员单位会议或采取信函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讨论决定临时增补或变更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要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