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某纸箱厂违法从事纸箱印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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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某纸箱厂违法从事纸箱印刷案

当事人浙江临海市某纸箱厂系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纸箱组装。其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厂内从事纸箱印刷业务。2006年9月12日,该纸箱厂被浙江省临海市工商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共计经营额4.8万元,获利8000元。对于本案的定性处理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临海市某纸箱厂是个体工商户,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经营范围,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超范围经营行为,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虽然属超范围经营,但其超范围经营的印刷业务属应取得前置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行为,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欠妥。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本案当事人并非专门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而设立厂房、设备,而是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纸箱组装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营项目,是一种附属的

行为,因此用专门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有处罚过重之嫌。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其实质是相通的,只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两种观点都有理有据,但第三种观点更成熟,更能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将涉及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这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超范围经营的进一步细化,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2003年1月16日发布的,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1987年8月5日发布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该案也应适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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