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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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销售发票)

(一)、食品批发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二)食品经营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有批发经营的查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三)食品经营者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四、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五、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否履行检查、报告义务

市场开办者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

(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

(二)是否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三)是否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

在现场查获以上问题或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市场开办者无检查记录或有记录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应立案查处。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附件2:

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零售)

检查人:被检查人:

执法证号:检查日期:

附件3:

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批发)

检查人:被检查人:

执法证号:检查日期:

编号:工商所——(例:城区工商所——1……n)

附件4:

汇总说明:1、“编号”指附件三现场检查表(批发)页尾的“编号”;2、主要销售区域填乡镇街道名称;3、主要上级供应商的信息应当详细,超过两个以上请分行填写。

附件5:

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工商所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报送方式和要求:此表于2009年10月25日前随小结以邮件格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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