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知识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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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知识课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1 、按时参加培训。
Two 、只有在征得说话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要私下交谈。
三、关闭电话或静音。
如果你在中间出去,你必须在出去之前向主人请假并获得许可。
五、演讲者有权决定参与者是否可以继续参加本培训。
六、违反上述规则的男人做俯卧撑,而女人站起来蹲下。
请将您的手机换成振动的,以避免在教室里与您的手机通话。请不要随意在教室内外吸烟。欢迎来到上课时间:提问并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教学内容中的任何不当之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依法惩处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证据收集和使用、合作机制、补充规定,六章、33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
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生产安全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本办法不适用。
《办法》明确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主要类别如下:重大事故、强令违章和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品事故、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未报火灾事故、谎报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和非法制造、买卖、非法经营和伪造储存爆炸物、涂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上述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立案和起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部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分别规定了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事故调查。
《日常执法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号)等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所需的附件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期限和相关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进行监督。
为加强全过程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性闭环。
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等规定,事故调查组或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部门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部门可以召开专门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差异应加强协调和沟通。
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和其他问题咨询人民法院。
总的来说,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加强了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办法》把加强全过程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作为重点内容,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常态化协调机制。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沟通与合作。
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以协调和解决重要问题,并通过会议记录和其他方式澄清商定的事项。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移送情况、立案、批捕、起诉、判决结果等信息。
第三,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就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和起诉标准、证据的确定和保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处理中的专业问题向应急管理部门咨询。
被咨询机关应当及时回复书面咨询意见,并在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是相关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要按照规定及时在网上公布判决、裁定。
第五,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或者相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案件,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逐步实现网上转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管。
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市应急
办(局)、公安局(局)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共产党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应急管理部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目录总则》、《日常执法移送案件》、《法律监督事故调查移送案件》、《法律监督证据收集和使用协调机制补充规定》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依法惩处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处理的涉嫌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