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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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说明报告
致市局领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湖北省2004年7月30日第十届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物业管理办法>等14项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分别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按综合成本价提供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 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
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其中物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客服中心、保洁室、储藏用房、档案室、员工宿舍、员工厨房餐厅、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不包括物业公共设施配套用房)。
依据成都市住宅小区2004年《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凡新建住宅小区以及10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
配建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
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
总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30万㎡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
总建筑面积在30万㎡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改变其用途。
本说明仅供市局领导参谋,是否妥当,慎请市局领导审阅。
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