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票据法概述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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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 国际上
一般认为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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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三大种类
•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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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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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三、票据的作用 四、票据的种类 五、票据立法 六、票据法律关系 七、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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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汇付,分为三种: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 狭义的票据仅指本票、支票与汇票三种, 也称为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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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历史
• 票据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称自笔证书; • 公元12世纪,票据在意大利的一些沿海城市已
经相当流行; • 中国,唐代的飞钱是汇票的萌芽,贴子是支票
的萌芽;南宋时代的交子是本票的雏形。 • 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大多以票据作为结算工
是
否
见票即付、定 见票即付、 日付款、出票 定日付款、 后定期付款和 出票后定期 见票后定期付 付款和见票
款 国际票据法后概述定正式期付款
否 见票即付
五、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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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票据立法
• 中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采取单 行法的做法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统一国际 汇票法公约》(草案),它是日内瓦公约体系 和英美法体系折中的产物;
1979年将其该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草案);
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 会第2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至今尚未生效。
4、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际 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前开放各国 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 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
《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
• 国际上票据法的两大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统 和英美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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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即汇寄银行即期汇票)。 (2)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分为三种:本 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ck);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 (4)托收(collection),分为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其中跟单托收又分为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s,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此外,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保证书(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也叫做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 或担保(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以及出口保理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
•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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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
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 出票人、付款
人
人、收款人
性质
委付证券
出票人 收款人
自付证券
出票人、付款人 (银行)、收款
人
支付命令
是否须经 承兑
付款日不 同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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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作用
汇兑作用 支付作用 结算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信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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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
• 法国、德国 票据仅为汇票和本票,对支票实行单独立法;
•日 本
早期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现行的日本票据法不包括支票
• 英美法系 票据只分为汇票和本票两种,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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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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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drawer)、依法发 行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drawee or payer)、在见票时或指定 的日期向收款人(payee)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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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所使用的所有有 价凭证,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发票、 仓储单、提货单、股票与债券等;
• 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工具,认为票 据是无因的、要式的和文义的证券;
• 英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贷功能,注重保护正 当持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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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内瓦与英美票据法体系
• 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 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 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
• 法国、比利时、日本:把票据列入商法典 • 美国:将票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统一商法典》 • 瑞士:将票据法列入债务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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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三大体系
欧美各国形成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 法国体系: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汇兑作 用);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有因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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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票据立法状况
• 我国票据立法始自清末。1907年,清朝宪政编 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 该草案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 国、日本票据法于1912年制成,但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