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2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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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幻灯片PPT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1/5/23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见票时 或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 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 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 B又基 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则C在请求付款时, 无须证明A,B间的买卖关系及B,C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
2021/5/23
Accepted payable at HSBC Bank, Smith, London
Bill of Exchange
出票地,未记载的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021/5/23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 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为被背书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和空白 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2021/5/23
追索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 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 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一章 绪论
1、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惯例 (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 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 9 9 0 年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返回第二节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
*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一)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返回第二节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 成先例。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大陆法的结构 (二)大陆法的渊源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国际商法课程ppt课件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案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案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一阶段为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时期; 第二阶段为17世纪至19世纪,在这段时间里,中 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体系; 第三阶段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上形 成的国际商事统一法运动时期,直至今天。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国际商法课件
当事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 2 3
国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 制定国际商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推动国际合 作等。
当事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当事人可以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其 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商事 活动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组织对当事人的支持与帮助
跨国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采取不同的法律组织形 式,如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符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同时应考虑公司内部 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因素。
跨国公司的合同管理
跨国公司在进行业务活动时,需要与各国的供应商、客户等主体签 订合同,应遵守各国的合同管理规定。
例子
如各国的公司法、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等。
判例和学说
定义
判例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学 说则是学者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和
观点。
作用
判例和学说在国际商法的实践中 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们可以 作为解释法律和解决争议的依据
。
例子
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案例和学者 对于国际商法问题的研究著作等
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争议解决方式
规定解决商事争议的方 式,如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
仲裁制度
详细阐述仲裁制度的特 点、适用范围、仲裁程 序等。
诉讼制度
详细阐述诉讼制度的特 点、适用范围、诉讼程 序等。同时,还应当包 括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06
国际商法的实践应用
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裁、诉讼等方式。
国际投资的风险与防范
《票据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
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
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
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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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案例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 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 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 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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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转让、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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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 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 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 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票据的流通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
精选课件ppt
17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 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 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 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 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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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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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
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
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
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
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 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 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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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差异: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 系
24.04.2020
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见票时 或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 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 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
承兑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除票据上另有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 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其他票据则须在付款提示作出前为承 兑提示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 1年内为承兑提示;其他的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则在付款提示 作出前为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 其他票据则于到期日前作出付款提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4.04.2020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记载 的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 据
24.04.2020
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 人的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部分
如果出票人仅仅是制成了汇票,但并未把它交 给受款人,那还不算是完成了出票行为,因为 这时他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使之不 产生票据的关系,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 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票据关系 才告成立。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4.04.2020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和票据权利不
可分离 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
内容为准 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和非转让背书 票据流通转让背书的有效要件:
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 背书必须记载于汇票背面或与汇票连成一体的粘页上 背书须为无条件的 背书须是对全部金额的背书
背书的效力:
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汇票的债权人 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获得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 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 人等
24.04.2020
票据的种类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 票。
汇票与支票
是委托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 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因此,汇票与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 受款人(payee)和付款人(drawee)。
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的经济作用
汇兑功能 - 票据的原始功能 信用功能 - 票据的核心功能 支付功能 - 票据的基础功能 结算功能 - 债务抵消功能
各国立法概况
编制体制的差异:英、 德、 奥地利、 瑞典、 中国 – 制定单行法规;法、 比、 日、 瑞士、 美 – 票据法作为商法或债务法典的组成部分
出票地,未记载的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4.04.2020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 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为被背书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和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离
24.04.2020
票据法律关系
定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
是设定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票据担保等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和向从债务人追索的权 利
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为满足票据权利而付款或清偿的义务 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为票据债务人
24.04.2020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和对未记载 事项的认定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及地点 付款日期及地点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 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未记载的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定日付款或见票即付之汇票持有人在付款日 或其后2个营业日内提示付款
24.04.2020
承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有效承兑的要件
执票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必须有承兑人的签 名;签名应于汇票上作出;承兑在法定时间内作出
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 “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 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兑,是完全有效的。
承兑和付款,如汇票的受票人拒绝承兑或付款,背书人则被追 索。
24.04.2020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 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只需作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 作付款提示
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 上的记载办理。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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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见票时 或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 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 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
承兑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除票据上另有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 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其他票据则须在付款提示作出前为承 兑提示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 1年内为承兑提示;其他的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则在付款提示 作出前为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 其他票据则于到期日前作出付款提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4.04.2020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记载 的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 据
24.04.2020
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 人的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部分
如果出票人仅仅是制成了汇票,但并未把它交 给受款人,那还不算是完成了出票行为,因为 这时他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使之不 产生票据的关系,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 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票据关系 才告成立。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4.04.2020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和票据权利不
可分离 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
内容为准 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和非转让背书 票据流通转让背书的有效要件:
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 背书必须记载于汇票背面或与汇票连成一体的粘页上 背书须为无条件的 背书须是对全部金额的背书
背书的效力:
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汇票的债权人 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获得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 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 人等
24.04.2020
票据的种类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 票。
汇票与支票
是委托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 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因此,汇票与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 受款人(payee)和付款人(drawee)。
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的经济作用
汇兑功能 - 票据的原始功能 信用功能 - 票据的核心功能 支付功能 - 票据的基础功能 结算功能 - 债务抵消功能
各国立法概况
编制体制的差异:英、 德、 奥地利、 瑞典、 中国 – 制定单行法规;法、 比、 日、 瑞士、 美 – 票据法作为商法或债务法典的组成部分
出票地,未记载的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4.04.2020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 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为被背书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和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离
24.04.2020
票据法律关系
定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
是设定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票据担保等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和向从债务人追索的权 利
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为满足票据权利而付款或清偿的义务 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为票据债务人
24.04.2020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和对未记载 事项的认定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及地点 付款日期及地点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 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未记载的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定日付款或见票即付之汇票持有人在付款日 或其后2个营业日内提示付款
24.04.2020
承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有效承兑的要件
执票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必须有承兑人的签 名;签名应于汇票上作出;承兑在法定时间内作出
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 “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 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兑,是完全有效的。
承兑和付款,如汇票的受票人拒绝承兑或付款,背书人则被追 索。
24.04.2020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 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只需作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 作付款提示
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 上的记载办理。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