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2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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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和非转让背书 票据流通转让背书的有效要件:
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 背书必须记载于汇票背面或与汇票连成一体的粘页上 背书须为无条件的 背书须是对全部金额的背书
背书的效力:
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汇票的债权人 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获得
离
24.04.2020
票据法律关系
定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
是设定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票据担保等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和向从债务人追索的权 利
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为满足票据权利而付款或清偿的义务 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为票据债务人
24.04.2020
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 人的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部分
如果出票人仅仅是制成了汇票,但并未把它交 给受款人,那还不算是完成了出票行为,因为 这时他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使之不 产生票据的关系,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 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票据关系 才告成立。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定日付款或见票即付之汇票持有人在付款日 或其后2个营业日内提示付款
24.04.2020
承兑
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有效承兑的要件
执票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必须有承兑人的签 名;签名应于汇票上作出;承兑在法定时间内作出
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 “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 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兑,是完全有效的。
承兑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除票据上另有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 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其他票据则须在付款提示作出前为承 兑提示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 1年内为承兑提示;其他的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则在付款提示 作出前为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 其他票据则于到期日前作出付款提示
法律制度的差异: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 系
24.04.2020
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见票时 或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 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 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4.04.2020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和票据权利不
可分离 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
内容为准 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 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 人等
24.04.2020
票据的种类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 票。
汇票与支票
是委托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 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因此,汇票与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 受款人(payee)和付款人(drawee)。
承兑和付款,如汇票的受票人拒绝承兑或付款,背书人则被追 索。
24.04.2020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 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只需作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 作付款提示
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 上的记载办理。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4.04.2020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记载 的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 据
出票地,未记载的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4.04.2020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 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为被背书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和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的经济作用
汇兑功能 - 票据的原始功能 信用功能 - 票据的核心功能 支付功能 - 票据的基础功能 结算功能 - 债务抵消功能
各国立法概况
编制体制的差异:英、 德、 奥地利、 瑞典、 中国 – 制定单行法规;法、 比、 日、 瑞士、 美 – 票据法作为商法或债务法典的组成部分
24.04.2020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和对未记载 事项的认定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及地点 付款日期及地点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 为见票即付wk.baidu.com
付款地,未记载的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 背书必须记载于汇票背面或与汇票连成一体的粘页上 背书须为无条件的 背书须是对全部金额的背书
背书的效力:
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汇票的债权人 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获得
离
24.04.2020
票据法律关系
定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
是设定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票据担保等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和向从债务人追索的权 利
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为满足票据权利而付款或清偿的义务 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为票据债务人
24.04.2020
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 人的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部分
如果出票人仅仅是制成了汇票,但并未把它交 给受款人,那还不算是完成了出票行为,因为 这时他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使之不 产生票据的关系,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 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票据关系 才告成立。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定日付款或见票即付之汇票持有人在付款日 或其后2个营业日内提示付款
24.04.2020
承兑
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有效承兑的要件
执票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必须有承兑人的签 名;签名应于汇票上作出;承兑在法定时间内作出
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 “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 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兑,是完全有效的。
承兑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除票据上另有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 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其他票据则须在付款提示作出前为承 兑提示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 1年内为承兑提示;其他的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则在付款提示 作出前为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 其他票据则于到期日前作出付款提示
法律制度的差异: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 系
24.04.2020
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见票时 或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 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 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4.04.2020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和票据权利不
可分离 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
内容为准 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 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 人等
24.04.2020
票据的种类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 票。
汇票与支票
是委托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 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因此,汇票与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 受款人(payee)和付款人(drawee)。
承兑和付款,如汇票的受票人拒绝承兑或付款,背书人则被追 索。
24.04.2020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 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只需作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 作付款提示
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 上的记载办理。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4.04.2020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记载 的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 据
出票地,未记载的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4.04.2020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 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为被背书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和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的经济作用
汇兑功能 - 票据的原始功能 信用功能 - 票据的核心功能 支付功能 - 票据的基础功能 结算功能 - 债务抵消功能
各国立法概况
编制体制的差异:英、 德、 奥地利、 瑞典、 中国 – 制定单行法规;法、 比、 日、 瑞士、 美 – 票据法作为商法或债务法典的组成部分
24.04.2020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和对未记载 事项的认定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及地点 付款日期及地点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 为见票即付wk.baidu.com
付款地,未记载的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