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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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副标题:浅谈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论文纲目:公务员制度,也叫文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各级事
务官员或文职人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制度,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退休等。自从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有了明显进步,但由于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时间较短,加上制度建设本身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中国当前社会的客观环境的一些不利影响,使得公务员制度没有得到较高水平的实施和运行,影响了政府整体的效能的提升,所以完善公务员制度,解决现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强化政府职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本论文主要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考试录用、绩效考核、分类分级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给出自己的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简述公务员制度改制后的意义和影响。
基本论点和论据: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公务员管理系统中是最基础的环节,考试的公平性、竞争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我国公务员的选拔环节牵扯到选拔的方式、考官队伍的素质、试题的科学化等方面的问题。
1.考官队伍素质不高。目前,我国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二是高校、行政学院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专业管理知识缺乏深入研究,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于社会需要和职位特点研究不够,所设计题目多倾向于理论陈述,对应用性、操作性题目掌握不够。
2.考试的方法仍主要依靠笔试和结构化面试,而对一些较先进的新技术方法如情景模拟、心理测验、投射法、评价中心技术等缺乏研究和应用,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
3.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和权利受到制约。首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基本上没有担任公职的机会,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事实上存在着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机会的不平等,也不利于社会人才的全面和充分的开发。
4.笔试内容与方法不够科学,主要包括:不能针对职位的特点确定测试内容;教
材质量较差,内容空泛陈旧。试卷结构不合理,重记忆,轻理解应用,很难测出考生的知识深度、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从而使考试的区分度、可信度受到削弱。(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
(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显然划分的依据不是录用的方式,而是工作性质,并且都适用《暂行条例》。人事分类的目的在于根据各自的特定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那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在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评价依据、管理方法方面有何不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别都没有体现出来,唯一的区别在于,他们分别是现行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管理对象。《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实行职位分类,但是我国公务员并没有职系、职组、职级、职等的划分,只设置了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并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简述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改革都是为了适应广泛的公务员管理事物的需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也必须适应人事行政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的工作人员。这种界定就确定了公务员法应当调整的范围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但是《公务员法》同时还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指导同级各级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逐步系统化
从单一管理机构的建立到系统化管理机构的形成,是现代许多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将要走的道路。根据我国国情,系统化的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决策机关,如上诉,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专门化决策机构,建立隶属于权利机关的公务员委员会担任决策和监督职能,即制定公务员基本法和有关的重要法规;二是执行管理机构,执行性管理机构设在政府行政系统内;三是监督机构。
(三)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
我国建立公务员机构时,也应不断完善管理机构的职能。目前,人事部门的职能还很不健全,需要加以完备和改进。从决策职能看,应当健全机构的立法、决策职能、包括制定和参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管理的统一规划及编制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及解释细则;从监督职能来看,我国已经建立的监察机构,还应进一步完善监督职能,使监督系统化。除了开展多层次的监督外,还应与惩处、裁决等执法机制相联系,以构成监督惩治网络。同样,我国公务员的管理职能的分布还不尽合理,有的机构缺少必须的职能,有的机构决策、执行、监督部分、也有几个机构交叉担负同一职能,职能权限划分不明确更为普遍。合理分布职能,划清职能权限,是健全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种机构的职能权限应当明确;立法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应由不同机构担任;综合管理机构所担任的多种职能,应与专门机构担任的职能在内容层次上区分开来;上下级机构的职能权限必须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也不能随意放权或收权。
(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
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必须有完善的更新机制,以有出有进、吐故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