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合同模板(2015-2017).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

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

乙方:

丙方:

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

乙方:

丙方: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审计力度,甲方确认委托乙方配合甲方开展石景山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审核工作事宜,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3、本合同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

(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4、服务内容:

(1)《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2015-2017年度工程造价机构备选库招标项目招标文件》(SJSZC2015-G05)及相关合同中确定的服务内容。

(2)其他服务内容:配合审计局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交审计报告(成果文件)且丙方付清审计服务费用后终结。

第三条审计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根据《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上述相关费用由丙方计列工程建设成本。

依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同意审计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30%

2、工程竣工后,经甲方确认,丙方按项目批准投资额预付乙方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30%

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经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核定审计服务费用总额,扣除已付款项,丙方付清余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检查乙方受托项目的实施情况。

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书面的项目进展情况。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如甲方发现乙方在审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审计程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如乙方不纠正或再次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

2、在乙方审计工作开始前,审核相关工作计划。

3、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及请示,甲方应当及时做出答复。

4、如委托范围中约定的内容、时间等存在重大调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5、在乙方实施审计过程中,甲方指定甲方的工作人员作为审计联络员。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的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项目的相关工作。

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相关审计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

4、有权在约定的时限内取得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2、及时与甲方沟通,对甲方负责,在工作中及时向甲方请示、汇报,保证在审计的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甲方的各项要求完成审计任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要的情况或信息,应在发现重要情况或信息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3、审计任务结束后,所有相关的审计档案由专人按照甲方要求整理、归档,并设专用档案室专人保管,及时上报甲方。

4、乙方超越委托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需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如果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甲方的追认,视为在委托范围之内。

5、乙方对丙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6、乙方向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

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

1、丙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3、丙方经甲方同意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当丙方认定乙方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丙方的义务

1、丙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审计业务有关的相关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甲方、乙方需要的审计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

3、甲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4、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支付给乙方审计费用。

5、丙方应当授权胜任本业务的代表,负责与甲方、乙方联系。

6、丙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丙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丙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和丙方的相关经济损失,乙方无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审计服务费用,已经收取的审计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